楊岡儒觀點:由書狀遭恣意窺讀,正視院檢辦案之重大漏洞

2021-08-15 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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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者提供:2021.8.4廳司四字第1100008379號函)
(筆者提供:2021.8.4廳司四字第1100008379號函)

當書狀(證物)遭窺視之問題,司法院用「允宜事實認定」來含糊瞞混過去,其回函更指出「本院電子訴訟文書服務平台」云云。請問電子文書傳送後,資訊室負責收發人員就可以恣意瀏覽或讀閱內容?重點應該是「院檢改善監督機制」而不是成天宣導或呼籲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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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隔5天,筆者(8/11)愕然又收到司法院2021年8月9日來函(2021年8月9日廳司四字第1100022872號函)解釋前函(註:細心觀察,前後二函「函號」差異如此之大?(廳司四1100008379號函、1100022872號函)「短短5日內」司法院處理函文達1萬4493件?這到底是處理回函神速或代表民怨沸騰?還是又打錯了函號?這真是個謎):

1.法院收發人員於收受書狀後,…超逾法令所容許範圍外之恣意閱覽書狀行為,自非適法。

2.惟是否『恣意』閱覽書狀,須視行為人之行止或相關事證綜合判斷,此即為本廳前函所述『允宜視具體個案事實認定』之原意,尚請諒察。…務必恪守法令所許之檢閱或處理程序,倘知悉有逾越分際之違失行為,法院必然會採取相應之行政監督措施。」收發人員應恪守法令及僅能就書狀程序檢閱,這本是法令規範,怎需要一再又一再加強說明或宣導呢?

該函中提到:「法院必然會採取相應之行政監督措施?」此有實務上極嚴重的問題,例如:「現況如何監督?」以該例「遭窺讀達2分51秒」,收發人員「會不會辯稱我檢閱書狀很慢,只是在檢閱程式?」

筆者請問:當書狀被讀閱達到2分51秒,卷證經閱覽重點後,還有什麼是不被獲悉的?司法院講「針對違法情況,法院必然會採取相應之行政監督措施?」請問是刑責或司法行政監督?細心觀察,院檢只能加強宣導而委由同仁自律,卻提不出任何改善措施,更者逃避「刑責」之問題,輕易改用司法行政監督輕輕放過。收發人員負責收文,上級又有誰會去檢閱監視器畫面?

書狀遭窺讀案  雄檢離譜分案 

雄檢收發人員不能窺讀書證之實質具體內容,該妨礙秘密案提告後,雄檢卻分案給「被遭窺讀書狀的(金股)檢察官偵辦」,一般民眾可能無法了解問題所在。當初書狀就是呈給「(金股)檢察官,現在卻分案由該檢察官偵辦,問題是(金股)檢察官就該個案性質上為「廣義被害者」,根本不能行使偵查權限。

難道檢方認為被告是自家人,要給「我(某檢)的書狀卷證」,「先給他(收發人員)看過」有什麼關係?考近年新聞可知,舉凡「逾期奶精改包販售案、連千毅仿冒案」等,在新聞上都可看到吳檢多則報導,說是檢方名人也不為過,檢察署有這樣的明日之星,案經告訴逾半年,卻還未曾處理「依法迴避問題?」或事後又要藉口該案不需迴避?

見微知著,由該書狀遭窺視的嚴重程序漏洞,任何民眾均可查見其弊端,院檢卻只會加強宣導而無具體改善或監督,在司法機關鄉愿及怠惰情況下,檢方會對張大偉案作成不起訴,也就不難理解。或當檢方「只會辦大案子」或辦「現成證據確鑿的案子」,更者只能委諸運氣,期盼查到案外案?辦案如此,則人民權益堪慮、社會治安堪憂。

*作者為執業律師、高雄律師公會第15屆人權委員會召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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