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王炳忠案談人權》台權會:證人應擁有律師在場權、拘票應回歸法官開立

2018-01-19 1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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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權促進會19日舉辦人權講座,藉新黨黨員王炳忠日前遭檢警單位搜索一事,探討《刑事訴訟法》搜索制度中有侵害人權疑慮之處。(顏麟宇攝)

台灣人權促進會19日舉辦人權講座,藉新黨黨員王炳忠日前遭檢警單位搜索一事,探討《刑事訴訟法》搜索制度中有侵害人權疑慮之處。(顏麟宇攝)

台北律師公會、台灣人權促進會及立法院跨黨派國際人權促進會19日合辦人權講座,藉新黨黨員王炳忠日前遭檢警單位搜索一事,探討《刑事訴訟法》搜索制度中有侵害人權疑慮之處,並提出修法建議。他們主張,應保障證人擁有律師在場權,以及拘票應從目前檢察官開立回歸由法官開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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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第150條保障被告被搜索時律師得以在場的權利,但對證人則無此保障,而王炳忠遭搜所時因身份為證人而非被告,因此其委任律師抵達現場時,被禁止進入搜索現場。

司法機關常將被告證人化 為規避刑事辯護人權利

針對搜索時律師在場權,台灣刑事辯護律師協會副理事長林俊宏表示,司法機關時常將被告證人化,為要規避他擁有刑事辯護人的權利。他認為,我們應引進證人也可以找律師的權利,讓那些形式上是證人、實質上是被告的人可以選任律師。

20180119-台北律師公會常務理事林俊宏19日出席「以國安之名?秉持人權底限!」座談會。(顏麟宇攝)
台北律師公會常務理事林俊宏19日出席「以國安之名?秉持人權底限!」座談會。(顏麟宇攝)

善論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李善植也表示,主張搜索中不讓辯護人在場者往往主張偵查不公開原則,但事實上律師具有保密義務,若洩密會遭刑事處分,既然如此,在偵查中的搜索,律師應可在場,現行規定不讓證人選任辯護人,沒有合理說服人的理由,缺乏禁止目的。

20180119-善論法律事務所李善植律師19日出席「以國安之名?秉持人權底限!」座談會。(顏麟宇攝)
善論法律事務所李善植律師19日出席「以國安之名?秉持人權底限!」座談會。(顏麟宇攝)

台北律師公會理事長補充,搜索時讓律師在場其實能避免事後爭議,由律師見證搜索過程,可以確保證物的證據能力,避免被搜索人被栽贓的情況,

被告、證人兩者身份不應任意轉換

另外,李善植表示,實務上常出現當事人在被告與證人兩個身份互相轉換的問題,因被告具有緘默權,而證人則有事實陳述義務。司法單位可能先以證人傳喚當事人,以偽證罪恐嚇其必須陳述事實,當談話內容涉及犯罪,再將當事人轉換為被告身份,將前述證言列為犯罪證據,但兩者之間如何轉換法律並無明確規範。李善植認為,在偵查過程中要有新事證才有充足理由轉換兩者,而不能像現行由檢察官根據自己辦案之便自由轉換。

拘票應回歸法官保留,由法官發出

王炳忠遭搜索時,檢調單位手持證人約談通知書、傳票、拘票,引發「三票合一」的質疑。根據先傳後拘原則,拘票為證人不配合到特地場所訊問時再發出,有人質疑檢察官是否可以先發拘票作預備,當證人不願意配合時當場拿出拘票?林俊宏認為,拘票會限制人民人身自由權,《刑事訴訟法》卻長期將此權賦予檢察官,建議未來修法應回歸法院,由中立客觀的第三人法官來決定是否拘提、限制住居。

20180119-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法官侯廷昌19日出席「以國安之名?秉持人權底限!」座談會。(顏麟宇攝)
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法官侯廷昌19日出席「以國安之名?秉持人權底限!」座談會。(顏麟宇攝)

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法官侯廷昌也贊成由法官開立拘票,理由是侵害隱私權的搜索票及侵害通訊自由的監聽票都早已在多年前回歸法官,拘票同樣侵害人身自由,也應回歸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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