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
加拿大在1981年之前,修憲權仍在英國倫敦西敏寺議會。1981年,聯邦參、眾議院向身兼加拿大女王的英女王伊麗莎白二世遞交聯合聲明,要求收回修憲權力,自此啟動程序,完成加拿大自己的君主立憲。1982年4月,伊麗莎白二世親赴首都渥太華簽署《1982年憲法法》,該法案與英國《1867年英屬北美法》(加拿大改稱為《1867年憲法法》)成為了加拿大憲法。
憲法是加拿大的最高法律。任何法律如果不符合憲法的規定,其不符合的部分是不發生效力的或者無效。加拿大修改憲法的程序比較複雜,修正案必須由參眾兩院通過,然後由三分之二的省立法機構通過,並要求各省至少要以全省總人口的半數贊成。通過修正案的七個省中,必須包括魁北克或奧特裏奧。
日本
日本憲法又稱為《和平憲法》。比較特殊的是,第九條規定「日本永遠放棄以國家主權發動的戰爭、武力威脅或武力行使做為解決國際爭端的手段」,因此,「不保持陸海空軍及其他戰爭力量」。
日本首相安倍晉三此前表示,目前修憲是他的第一要務,他要在2020年之前將自衛隊加入日本憲法第九條。但有觀點認為,自衛隊的存在是違憲。日本修改憲法需要在國會兩院分別贏得三分之二多數支持,並在全民公投中贏得多數公眾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