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中全會19日在北京閉幕。會議公報稱,確定要把「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載入國家根本法」,理由是「為更好發揮憲法在新時代堅持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中的重大作用」,「把黨和人民在實踐中取得的重大理論創新、實踐創新、制度創新成果上升為憲法規定」。
在中國,紙面規定的憲法修改程序為:全國人大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國人大代表提議,經全國人大全體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之後再由人大進行修改。但一個公開的秘密是,在中國,不管是修憲的動機,還是修憲的程序,政治導向都過於濃厚。
修改憲法在任何國家都是一件大事,雖然各國憲法修改並不鮮見,但在很多國家,修改憲法的成本很高,程序也非常複雜。BBC中文梳理部分不同政體國家如何修改他們國家的根本法:
美國
美國1787年制定憲法,是美國的最高法律。當國會和州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與憲法產生衝突時,這些法律都會被宣佈無效,因此,美國憲法的修改及其困難,目前只通過了27條憲法修正案。
美國憲法第五條規定了兩種修改憲法的程序。一種是國會兩院進行投票,當出席議員達到法定出席人數,並且有三分之二的議員贊成,可以提出修正案。另一種是各州三分之二州議會請求,可提出修正案。最後需要經過各州四分之三州議會或者四分之三州制憲會議批准。
英國
英國是憲政的起源,但英國沒有一部成文的憲法。英國議會(上院、下院及君主)具有最高立法權。法案一經議會通過,便不可動搖。英國上院和下院都可以提交法案,但大部分由下院提交,上院與下院共同承擔立法和修訂法律的職責,君主只是象徵性的存在。
1911年議會通過方案限制上議院阻止立法的能力,現在它僅限於對下院通過的法案提出修正意見。英國政府也可以行使立法提案權,內閣和部長都可以向議會提出法案。
德國
德國的最高法律為《德意志聯邦共和國基本法》,於1949年5月23日通過,次日即1949年5月24日生效。德國的任何法律都不得違背《基本法》。《基本法》從通過至今經過多次修改,截止2012年,憲法共有59條修正案。《基本法》強調了公民先於國家,公民權利先於國家權力。
《基本法》經歷的多次修改主要涉及聯邦國家制度,尤其是在兩德統一過程中。儘管經歷多次變更,但修改基本沒有涉及基本權利部分。修改《基本法》時須通過一項法律,並明文規定修改或補充基本法的條款。修改憲法的法律須取得聯邦議院議員三分之二的同意和聯邦參議表決票數的三分之二的批准才能通過。對本基本法的修改不得影響聯邦由各州組成的事實,不得影響「人的尊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