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臺北地方法院宣判,命去年公布印尼外館電報(電報中指謫蘇嘉全、蘇震清及高壽濤)的羅智強、王育敏、游淑慧、黃子哲賠償蘇嘉全200萬元,並登報道歉三日。一時之間,輿論為之譁然!畢竟,羅智強等人是拿著印尼外館的電報,依據電報的內容,對蘇震清以及蘇嘉全提出質疑,並要求外交部解釋,如果連這樣都要賠償200萬元並登報道歉,那顯然我國憲法第11條所保障的言論自由,已經形同具文!
其實,本案的核心爭點在於,印尼外館的電文到底說了什麼?羅智強等人在記者會的引述是否屬實,評論又是否適當?
事實上,印尼外館在電報中具體指謫:
1、臺灣國營事業似已被若干中間人操控,企圖將政府相關部會及駐外館處機制排除在外、個別擊破,以遂其個別私利……,駐處將無籌碼可資與駐在國政府協商爭取我最大外交及經貿利益。
2、106年8月,蘇嘉全及蘇震清曾偕中油、臺糖、臺鹽、唐榮等公司主管私下出訪印尼,並由人力仲介揚運集團董事長高壽濤負責安排拜會印尼副總統卡拉等高層,完全未知會外交部及經濟部,且蘇震清不願讓代表處人員參與及提供協助。
3、106年9月,蘇嘉全及蘇震清再次造訪印尼,且同樣由高壽濤安排行程,再度排除外交部駐印尼代表參與活動、提供協助;嗣後,臺糖公司砂糖事業部執行長左希軍亦再次率團訪印;尤有甚者,臺鹽公司更與印尼泗水華商鑫旺集團、三林集團簽署合作備忘錄,然我國駐印尼代表處均未接獲通報,也未受邀參與。
4、不願我政府官員參與及協助之作法,且相關人士有其政經利益考量,恐將損及我國整體對外經貿談判及外交效益。
從印尼外館的電文看得很清楚,外館的憂慮在於,蘇嘉全以及蘇震清叔姪帶著國營企業主管私訪印尼、排除外館參與,恐係為「遂其個別私利」,並「損及我國整體對外經貿談判及外交效益」。而這顯然不是單純蘇嘉全與蘇震清的個人私德問題,而與國家外交經貿利益相關,屬於「可受公評之事」。
事實上,最高法院104年臺上字第1091號判決早已明確揭示:「言論屬意見表達,如係善意發表,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不問事之真偽,均難謂係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尚難令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又陳述之事實如與公共利益相關,為落實言論自由之保障,亦難責其陳述與真實分毫不差,祇其主要事實相符,應足當之。」
有趣的是,法院明知以上的指控均來自於外館的電報,羅智強等人係依據電報進行評論,卻迴避此點,指謫羅智強等人所謂「蘇震清跟蘇嘉全幾乎年年都到印尼」、「蘇震清跟蘇嘉全卻多次繞過外館,直接帶著國營企業訪問印尼」是「不實的事實陳述」,顯然是避重就輕,更可說是「欲加之罪,何患無詞」!
難道蘇嘉全是因為羅智強等四人說他「幾乎年年到印尼」提告嗎?這句話對於蘇嘉全有什麼名譽損害可言,必須要賠200萬元並登報道歉?
更荒謬的是,羅智強等人是依據外館電報的內容,質疑蘇嘉全以及蘇震清是否確實有繞過外館訪問印尼,損及我國整體政經利益;法院卻是以外館質疑之事實錯誤為由,判決羅智強等人敗訴。難道,國民對於政府公文書的內容,都不能具備正當合理的信賴?
無視憲法對於言論自由的保障,也漠視最高法院歷來判決保障言論自由的意旨,臺北地方法院這次的判決,失去了司法對於執政者制衡的功能,反而讓人憂慮判決已經成為法官向執政者輸誠獻媚的工具,司法更已成為執政者箝制言論的幫手。
臺灣好不容易才從威權走向民主,民進黨完全執政不過五年,我們就要回到新的黨國威權了嗎?
*作者為中華民國憲法學會副秘書長,本文原刊《奔騰思潮》,授權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