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岡儒觀點:司法羅生門─由法官偷拍案件觀察

2021-10-03 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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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法庭講究「證據」,若無證據,任憑講述的多麼真實也無用。(取自pixabay)

是法庭講究「證據」,若無證據,任憑講述的多麼真實也無用。(取自pixabay)

「法者衡平,應客觀公正。但更應審酌,是否因判決所載內容(不當)公開,而留給當事人重大的心靈傷害?」或因案件事涉當事人間之隱私、名譽或私生活等,應注意保護被害人(女子)之隱私及名節,懇請司法判決切勿在被害人傷口上撒鹽。尤其是本案「法官偷拍案」斲傷司法至深,為社會矚目案件尚且如此,見微知著,類似個案中之人民隱私權益怎辦?懇請司法機關可加強省思及改善此類情形,或可避免再度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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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偷拍案件,當法官偷拍法官?

桃院法官蔡政佑犯先前因「二次竊錄(偷拍)」同辦公室曾姓女法官之電腦螢幕LINE對話紀錄,被桃園地院各判處有期徒刑4月及3月,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

該竊錄偷拍案(以下簡稱本案)經上訴,日前(9月23日)高院言詞辯論終結,依據媒體報載,被害人曾姓女法官淚灑法庭,談述此段期間所受身心折磨。更者曾女提及「蔡政佑配偶曾告知『手上還有照片』,若不和解不排除讓更多人看到?」但此點已遭蔡否認,端是看了讓群眾們一頭霧水。曾女所言是否可信?以曾女表示提供錄音檔觀察,至少筆者認為可信,亦足見本案對其心靈折磨之深。

首先來觀察「蒐證」的重要,也就是法庭講究「證據」,若無證據,任憑您講述的多麼真實也無用。以本案來說,更何況對方(被告)身分還是法官?由桃檢起訴書觀察,告訴人曾姓女法官在辦公室位置附近架設微型攝影機存證,也就是說有錄攝拍到「被告蔡法官偷拍的鐵證(客觀事實)」,接下來才是要論證「偷拍」是否論罪?

20210924-桃檢109年度偵字第32044號起訴書整理內容。(作者製表/提供)
桃檢109(2020)年度偵字第32044號起訴書整理內容。(作者製表/提供)

為什麼抓到被告偷拍了,還不能遽然論罪?原理很簡單,刑訴必須保障「蒐證的客觀性及嚴謹性」,也就是證據能力的問題。此部分筆者不打算長篇大論,僅簡單說若客觀上的事證明確,證據能力為檢方及法院應審酌之問題,進而證明犯罪行為。

一個令人震撼的事實:法官知法犯法?隱藏的細節

以下是本案桃院判決〈109(2020)年度矚易字第3號〉所載事實,筆者整理如下:

一、趁同仁午休外出,操作其電腦,瀏覽LINE對話紀錄?

「109年5月25日中午12時30分許至同日下午2時35分許之期間內某時,趁甲女因中午午休外出及其餘2名同辦公室法官亦不在刑○○法官室之際,……未經甲女之同意,操作甲女座位電腦之滑鼠解除螢幕保護程式後,無故檢視甲女座位電腦內之通訊軟體LINE之好友名單及對話紀錄,並於瀏覽甲女與乙男間於同日上午5時52分至下午2時35分之期間內談話內容後……。」(以上為客觀事實)

二、翻拍同仁電腦內之隱私紀錄及親密照片?

「發現乙男稱呼甲女為『老婆』,其認為甲女與乙男均各自為有配偶之人,故極為震驚,即於同日下午2時35分許,以其所有之IPHONE6PLUS行動電話內建之照相功能拍攝乙男於同日上午5時52分許傳送給甲女與乙男間之親密照片。」

「疑似婚外情?」問題是本案告訴人曾女及其男友根本非婚外情,為何被告蔡法官做此偷拍行為?到底是為了什麼?造成告訴人重大痛苦可想而知。

而筆者更不解的是,本案桃院所用之用語「客觀無比」,請問對曾法官(告訴人)會造成多大之心靈傷害?該案為社會矚目案件,筆者本文只敢用親密照片之語句,桃院判決呢?說是傷口上撒鹽也不為過,將心比心,這樣的判決(事實、理由)公開實在有嚴重的問題,雖然依照法院組織法有公開判決等規定,但至少就此類女子隱私之個案,怎能不兼顧女子名節及隱私?此部分至少公開時宜遮蔽,筆者認為桃院「此部分公布所載事實」顯有缺失宜改進。

三、找到親密的證據後,向桃院院長告密、告發?

「嗣瀏覽及翻拍甲女與乙男之上開非公開之LINE對話紀錄後,旋於同日晚間10時6分許,以其所有之前開行動電話使用通訊軟體LINE撥打網路電話聯繫本院院長邱瑞祥告知甲女疑似婚外情。」當筆者看到這邊就苦笑,蔡法官當日偷拍完,「晚上10點多」還直接用LINE打電話上達天聽?邱院長或直接訓斥一頓還來不及,不是嗎?為何筆者這樣說,請繼續看下去。

四、還要懂得上傳雲端存證及列印佐證?交照片給院長?

(以下為整理)「並於(隔日)先後操作上開行動電話登錄其個人所使用之信箱,並將前開行動電話內所儲存之甲女與乙男間之親密照片檔案作為電子郵件附件,寄至其個人另外所使用之YAHOO信箱內,使其便於列印上開照片,後列印親密照片交與院長。」

請注意「列印親密照片交與院長」這句內容,換句話說,邱院長怎可能不知道「蔡法官偷拍?」或寬容一點講,昨晚10點多不知道(筆者保留),但「蔡法官交付照片」總該是「知悉」及鐵證了吧?邱院長也是法官,以這樣模式處理司法行政監督?是要說「邱院長被蒙蔽,講蔡法官偶然發現,曾法官電腦螢幕自己跳出來所以拍到?」當法院或法官用此種思維模式,人民權益怎可能獲得保障?

以上4點,民眾們、檢察官及法官們客觀看了不知道想法是怎樣?至少筆者難過,此點由「蔡法官偷拍、邱院長知悉」進而調查「曾法官婚外情」,可查見其謬。重點根本在於「偷拍」這件事本質上就「違法」,不是任何人所該做的!難道只有筆者發現此點?筆者深信不是,但原因到底為何?不妨再深思吧。

女法官為何要架設攝影機蒐證?

曾姓女法官因院長約談知悉後,以下是桃院該案接下來的事實:

不知悉誰偷拍或告發,所以「只能架設攝影機蒐證?」本案判決載:「為追查翻拍其與乙男間之LINE對話紀錄之行為人,遂在遭本院院長約談完畢後,……個人OA辦公桌附近架設微型攝影機。」看完該段關鍵句「本院院長約談」,比對前面內容可知悉「桃院開始調查曾姓女法官的婚外情事件」,這樣對嗎?還是說邱院長還不曾省思「蔡法官偷拍這件事?」

蔡法官為了證明「同仁婚外情」,再次偷拍蒐證?

以下為整理:

「1.對於甲女與乙男非屬婚外情一事仍有存疑,為瞭解甲女與乙男之交往情況,於(6月17日)趁甲女開庭及其餘2名同辦公室法官各因開庭或休假而不在刑○○法官室之際,再次進入甲女之OA辦公區域。

2.利用甲女座位電腦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視窗為未關閉之顯示狀態,未經甲女之同意,使用甲女座位電腦之滑鼠而無故檢視甲女座位電腦內之通訊軟體LINE顯示之甲女與乙男間對話紀錄。

3.同時以手機拍攝乙男與甲女於109(2020)年6月17日上午11時10分許起至同日下午4時22分許止之期間內非公開LINE對話紀錄共21張,而以此方式竊錄取得甲女非公開之談話。

4.後經甲女於同日檢視微型攝影機之攝錄影像而查悉上情。」(該段有很多細節,有興趣可以自行推敲)

法律人的諜對諜?

「這是場諜對諜吧?」筆者想。還是曾姓女法官在院長約談後(知悉被偷拍之後),還大剌剌的不將螢幕上鎖?或應將電腦設保護,以及離開時關機?以曾法官架設攝影機以觀,顯然就是「等待蔡法官來偷拍」。

內行人看門道,原因有二:「曾女已遭約談,為何還要蒐證?」桃院邱院長自然不會抖出「誰告密或(偷)拍照」,這是對告密者的天然保護?但請注意,蔡法官偷拍就是不對。回頭審酌「若假設今天曾姓女法官確實有婚外情」,那這筆糊塗帳怎算?筆者還是認為「偷拍違法侵犯他人隱私不對」。但司法行政監督的邱院長怎想?可是會抖出蔡法官,這也是為何曾法官要蒐證的原因,請大家想想即明。

「無證據提告?」這點更明白,當知悉被偷拍或竊錄,然後本案明明邱院長知悉舉發者,或當然可以改稱「匿名舉報(不知信件來源)」,可笑的是誰可以進到法官私人辦公室拍照,難道是技術驚人的駭客?

省思本案之司法價值:本案法官對法官的判決中3段珍貴內容:

1.告訴人(曾姓女法官):請求對被告加重其刑(依《刑法》第134條規定加重其刑)。

桃院駁回,理由:「被告(蔡法官)行為時雖為法官而屬公務員,惟其2次犯行並未假借法官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自難認其犯罪行為與其法官身分有直接關連。」

2.桃院看法:被告有罪。

理由:「嚴重侵害他人之隱私,而屬知法犯法、破壞司法信譽之情形,顯見被告欠缺尊重他人隱私權之觀念,所為殊值非難。」(另述及「(事實欄一)本院審理中編纂上開卸責之詞」,細部請參考該案判決)

3.被告(蔡法官):請求緩刑。(辯稱部分省略)

桃院駁回,理由:「被告雖請求本院宣告緩刑云云。……一再供稱告訴人電腦並未安裝螢幕保護程式,是告訴人之電腦發出LINE訊息聲,才會抬頭觀視,進而操作告訴人座位電腦之滑鼠,瀏覽告訴人與他人之私人對話,最終為本件竊錄之犯行,然其說法並不可採,業經本院指駁如前,實難認其有徹底悔悟之心。」

以上3段內容,懇請省思如果角色對換,若「法官(們)」自己判呢?可能結果完全不同,而且各有理由,望之必然成理,「但符合良心及公平正義?」。該案斲傷司法至深,可言毀司法清譽於一旦,此部分筆者不願談太多,但可建議深思或藉此醒悟本案凸顯了許多層面及荒謬,乃至荒腔走板的司法陰影,或當「釣魚及願者上鉤?」或「司法羅生門」以及「昔日青天,今日二度偷拍侵犯隱私且難認悔悟?」豈不愧對長年坐於高堂上法袍之青天鑲邊?

*作者為執業律師、高雄律師公會第15屆人權委員會召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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