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岡儒觀點:司法羅生門─由法官偷拍案件觀察

2021-10-03 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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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似婚外情?」問題是本案告訴人曾女及其男友根本非婚外情,為何被告蔡法官做此偷拍行為?到底是為了什麼?造成告訴人重大痛苦可想而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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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筆者更不解的是,本案桃院所用之用語「客觀無比」,請問對曾法官(告訴人)會造成多大之心靈傷害?該案為社會矚目案件,筆者本文只敢用親密照片之語句,桃院判決呢?說是傷口上撒鹽也不為過,將心比心,這樣的判決(事實、理由)公開實在有嚴重的問題,雖然依照法院組織法有公開判決等規定,但至少就此類女子隱私之個案,怎能不兼顧女子名節及隱私?此部分至少公開時宜遮蔽,筆者認為桃院「此部分公布所載事實」顯有缺失宜改進。

三、找到親密的證據後,向桃院院長告密、告發?

「嗣瀏覽及翻拍甲女與乙男之上開非公開之LINE對話紀錄後,旋於同日晚間10時6分許,以其所有之前開行動電話使用通訊軟體LINE撥打網路電話聯繫本院院長邱瑞祥告知甲女疑似婚外情。」當筆者看到這邊就苦笑,蔡法官當日偷拍完,「晚上10點多」還直接用LINE打電話上達天聽?邱院長或直接訓斥一頓還來不及,不是嗎?為何筆者這樣說,請繼續看下去。

四、還要懂得上傳雲端存證及列印佐證?交照片給院長?

(以下為整理)「並於(隔日)先後操作上開行動電話登錄其個人所使用之信箱,並將前開行動電話內所儲存之甲女與乙男間之親密照片檔案作為電子郵件附件,寄至其個人另外所使用之YAHOO信箱內,使其便於列印上開照片,後列印親密照片交與院長。」

請注意「列印親密照片交與院長」這句內容,換句話說,邱院長怎可能不知道「蔡法官偷拍?」或寬容一點講,昨晚10點多不知道(筆者保留),但「蔡法官交付照片」總該是「知悉」及鐵證了吧?邱院長也是法官,以這樣模式處理司法行政監督?是要說「邱院長被蒙蔽,講蔡法官偶然發現,曾法官電腦螢幕自己跳出來所以拍到?」當法院或法官用此種思維模式,人民權益怎可能獲得保障?

以上4點,民眾們、檢察官及法官們客觀看了不知道想法是怎樣?至少筆者難過,此點由「蔡法官偷拍、邱院長知悉」進而調查「曾法官婚外情」,可查見其謬。重點根本在於「偷拍」這件事本質上就「違法」,不是任何人所該做的!難道只有筆者發現此點?筆者深信不是,但原因到底為何?不妨再深思吧。

女法官為何要架設攝影機蒐證?

曾姓女法官因院長約談知悉後,以下是桃院該案接下來的事實:

不知悉誰偷拍或告發,所以「只能架設攝影機蒐證?」本案判決載:「為追查翻拍其與乙男間之LINE對話紀錄之行為人,遂在遭本院院長約談完畢後,……個人OA辦公桌附近架設微型攝影機。」看完該段關鍵句「本院院長約談」,比對前面內容可知悉「桃院開始調查曾姓女法官的婚外情事件」,這樣對嗎?還是說邱院長還不曾省思「蔡法官偷拍這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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