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蘇案最後還是要回到言論自由的範疇來討論。《大法官釋字509號》對言論自由的解釋為:「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憲法》第11條有明文保障,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的維護,以其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功能得以發揮。」
2012年有一個關於言論自由的有名案例。當年在討論國光石化開發案時,台塑以中興大學教授莊秉潔的六輕排放致癌物質言論,提起民事、刑事訴訟。刑事部分,檢察官在不起訴書中就提到《509號釋字》,並表示莊秉潔所言都是「對可受公評之事,發表善意言論」,就算有未盡客觀之處,也不能因他不具流行病學專長或他的報告跟別的報告不一致,就認為他憑空捏造而惡意詆毀台塑。
民事部分,台北地方法院在2013年9月4日判決台塑敗訴時再度提到:「言論自由是人民基本權利,有實現個人自我、促進民主發展、呈現多元意見、維謢人性尊嚴等多重功能。保障言論自由是在「促進多元社會正常發展,實現民主社會價值」。由此可見,《食安法》第46-1條,在實務上其實站不住腳。
要證明萊豬無毒,衛福部要自證,而非提告
社會對美萊豬進口有很大的疑慮,否則農委會為什麼要禁止國內使用?而且還強調會標示(標示也跳票),或營養午餐不會使用萊豬等等。針對關注度這麼高的食安疑慮,只要正常公民都會想要表達關心,何況蘇偉碩累積了十多年的研究,還曾是民進黨反萊牛之師,專業者基於社會關懷表達看法更是理所當然。
如果衛福部不認同蘇偉碩的批評,以政府雄厚的資源,大可以請學者研究去澄清,如今用官司去反擊不同聲音者,非但不利於政府形象,也是自許民主進步的這個政府最大的恥辱。
*作者為獨立記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