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第二選區、立委陳柏惟的罷免投票,進入到最後的關鍵倒數時刻,為更親近在地選民,3Q陣營祭出「100小時民主最後一哩路」苦行活動,希冀收到出奇制勝的功效。不過,「民主最後一哩路」這詞,是不是挺熟悉呢?在2012年蔡英文於總統大選的敗選感言,即首見「最後一哩路」的用語,顯然,將「民主」作為自我的禁臠、挾民主分野異己,已成為綠營政治操作的日常。但是,「民主」該是這般樣貌麼?
一如「民主聖地」說法之荒謬(聖地,那是宗教膜拜才會出現的說法),倘若民主都得是由某黨某派當政,那麼基本上這樣的制度,本身就不是民主。民主不是信仰,並不需仰賴真神的庇佑才能達致;相對的,民主必須經常性的透過民意的「再肯認」程序,藉以確保我們所選任的代議士,是否依舊忠誠的代表人民行使決策選擇權,一旦覺察其人已然悖離當初的賦權、自走自的路,則採取相應的汰換措施,便有其必要性。
惡罷?言重了
而憲法對於人選的表意權利,分有「選舉」與「罷免」,選舉有其既定的期程,無法為個別選區量身訂做,基此,當自家選區出現不適任者,違背民意的情事明確,為恐危害人民的利益,等不及定期選舉的肯認,就只能透過更為機動性的「罷免」投票來達致。
而「罷免」,就是「惡罷」麼?以「刪Q行動」為例,歷經「第一階段提議」4357人(原選舉區選舉人數1%以上)、「第二階段連署」3萬6073人(原選舉區選舉人數10%以上),最終才付諸實際的罷免投票。這些提議與連署的民眾,並非不存在的幽靈,而是象徵著選區當中,確實為數不少、認為陳柏惟以無法代表自己的意志,才決定參與行使憲法所賦予的權利。
當中或許存在不少對手支持者的斧鑿痕跡,但檢視選舉公報上洋洋灑灑所列舉的罷免理由,諸如同意美豬進口、各式「普龍宮」質詢內容、娛樂性大麻階段性開放、出口成髒的言行等,卻也都是不爭的事實吧!人民因著不滿而起、依循著正常法律程序實踐民主權利,最終卻得被冠上「惡霸」之名,不覺得言重了麼?
罷免是比選舉更為深化的民主體現
就筆者解讀,罷免本就是憲法賦予人民對選舉「再肯認」的手段,不僅不是「惡罷」,而是比起選舉、更為深化的民主體現。尤其是對於台中市第二選區而言,更是展現民主風範的絕佳契機,藉由罷免投票、以及接續的補選,中二選區的選民所能實踐的,不僅僅是最後一哩路,而是走完當下民主所未竟的「最後三哩路」。
首先,「罷免陳柏惟」最為當頭棒喝的訊息,便是告訴一黨獨大、行政立法一把抓的執政黨,攏絡、甚至收編反對黨的意見領袖,顯然並不合宜,無法為人民所接受。畢竟,反對黨是用以監督執政作為的防腐劑,一旦反對陣營盡皆為當政者所「收編」,表面上分掛不同招牌,吸納不同選民屬性的支持,但到了公共政策選擇的當口,卻又同氣連枝的一致性投票,讓監督流於形式,完全悖離民主的諦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