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有懸念,教育部在無法制人員的背書,與欠缺公法權威學者與律師背書的台大少數人,兩方合演的「卡管」大戲,延長到農曆年過後,尚未落幕。
緣《韓非子·二柄》:描述韓昭侯有會酒醉小睡,為怕他著涼,管理帽子的官員給他加上衣服,而酒醒後,他處罰管理衣服的官員,因為其失職;而對管帽子的官員亦予以處罰,原因為何?在於「僭越職權」。侵官之害,不得不防,黨同伐異,亦由此興。今台大有此徵候,有識之士,焉能袖手?
首按「新任公立大學校長之產生,應於現任校長任期屆滿十個月前或因故出缺後二個月內,由學校組成校長遴選委員會,經公開徵求程序遴選出校長後, 由教育部或各該所屬地方政府聘任之。」、「校務會議審議下列事項:一、校務發展計畫及預算。二、組織規程及各種重要章則。三、學院、學系、研究所及附設機構之設立、變更與停辦。四、教務、學生事務、總務、研究及其他校內重要事項。五、有關教學評鑑辦法之研議。六、校務會議所設委員會或專案小組決議事項。 七、會議提案及校長提議事項。」等語,大學法第9條第1項與第16條定有明文。
承前,依照前開大學法規定,選任校長專屬於「遴選委員會」職權,而校務會議並無任何遴選校長職權;是以,本件教育部以需要待校務會議確認疑義云云,是違法縮減遴選委員會職權,更對校務會議做出非法擴權,不足為訓。不也是戴帽子的官來狗拿耗子,美名為大學自治,拒絕財團治校,實為落選的朋黨出氣?
又按「前項委員會各類成員之比例與產生方式如下:一、學校校務會議推選之學校代表占全體委員總額五分之二。二、學校推薦校友代表及社會公正人士占全體委員總額五分之二。 三、其餘委員由教育部或各該所屬地方政府遴派之代表擔任之。」等語,大學法第9條第2項定有明文。
又查,或謂:前開大學法不是還有第16條第6款規定?承前,本件系爭「遴選委員會」並非「專由」校務會議設置,尚有校友代表與公正人士,還有教育部派的人員呢,不符合前開16條6款,自不容校務會議任意推翻,且教育部派員鄭瑞城長官擔任遴選委員,遴選時未置一詞,結果出爐則藉故刁難,若非失職,則為反覆,更令人側目。
又按「行政機關之管轄權,依其組織法規或其他行政法規定之。」、「管轄權非依法規不得設定或變更。」、「行政處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無效:……六、未經授權而違背法規有關專屬管轄之規定或缺乏事務權限者。七、其他具有重大明顯之瑕疵者。」等語,行政程序法第11條第1項與第5項以及同法第111條第6款與第7款,定有明文。
再查,或謂:前開大學法第16條第7款,可否作為校務會議議決「遴選委員會校長選舉結果」的法源依據?承前,依照上開規定的「管轄法定原則」,既然法律無明文規定「校務會議」有推翻遴選委員會選舉結果的職權,自不容違反上開行政程序法第11條規定,恣意以校務會議干涉遴選結果。且若教育部悍然據此濫權校務會議讓校長結果翻盤,則該行政處分,違反行政程序法第111條第6款與7款,有關專屬管轄與重大明顯瑕疵規定,該拒絕核定管校長就任的行政處分,亦屬自始無效!
末查,一連串「卡管」滑稽劇,讓人想起電影「唐伯虎點秋香」臺詞,唐伯虎說:「光天化日之下,是要玩死我啊」。華夫人:「對,我就是要玩死你!」劇中的「我為秋香」是賣身契藏頭詩,但管校長的獨立董事,校內外可是公開資訊,無涉利害啊!是的,他們正在玩管爺,玩台大的命運,與士人風骨,台大校方應有脊梁,堅定立場,拒絕教育部的一玩再玩!
*作者為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