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錦芳專欄: 《氣候變遷因應法》會變成空頭支票?

2021-10-24 0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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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落實氣候正義,不能把所有重擔留給下一代。以英國為例,早在2008年通過《氣候變遷法》,2019年將2050淨零排放目標入法,該法有明確的減碳目標,以5年為一期,滾動檢討,同時設立獨立的「氣候變遷委員會」定期提出報告,該法案創造一個目標設定、定期報告、國會監督的模式,讓產業鏈各個利害關係人有目標可以依循。英國於2013年開徵碳稅,鼓勵低碳相關創新與產品,在能源轉型過程中,發揮重要的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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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5-SMG0034-E01-淨零賽局4配圖_b_英國經濟成長與溫室氣體排放脫鉤
 

再看德國,聯邦政府去年底提出氣候法案,明定2030年減碳55%,卻遭聯邦憲法法院判決部分內容違憲,理由是該法只訂定2030年的減碳目標,至於2031年以後的目標,完全沒有著墨,將使未來世代的自由權利高度暴露於危險中。因此,德國聯邦政府迅速提出新版《氣候保護法》,不僅把2030年減碳目標提高為65%,同時把「氣候中和」的時間表由原先2050年提前至2045年。

反觀環保署提出的《氣候變遷因應法》草案,明定2050年達到淨零排放,但是對未來10年或20年的減碳目標與路徑,完全未著墨;該草案雖強調,要兼顧環境、經濟與社會正義,卻沒有提出具體減碳目標與方案,有如一張空頭支票。

對於減碳這回事,台灣從來不積極;台灣與英國、德國相比,各種條件也相差甚遠;究竟要不要朝零碳經濟轉型,是基於台灣自己的需要。在國際減碳壓力下,工總也同意課徵碳費。蔡政府既然喊出2050要達到淨零排放的目標,就該準備胡蘿蔔與棍子,提供經濟誘因,同時實施碳定價,輔導企業朝向零碳經濟,不要淪為空頭支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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