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知名網紅焦糖哥哥,陳嘉行先生在臉書上發表意見:「疫苗現在多到庫存滿出來,當初喊要買3000萬劑BNT的,要不要出來道歉了?」輿論譁然,然筆者有其他意見,試申述之。
《說苑》故事為引:話說齊宣王出巡,一群老人希望他給長壽與富貴,齊王婉拒說:「這些都是命定的,如何給?」老人回答:「您選的官吏無苛政且守法度,就可以長壽;依四時而徵勞役,則可以富有;您叫年少者敬重長者,則有尊貴。您要賜的田免租,無徭役,實在不是我們需要的。」誠哉斯言!福、祿、壽,乃人民所願,決定在為政者的良心,今台灣人民,在全球疫情肆虐下,希望有國際認證廣泛施打的BNT疫苗,怎會因庫存尚多,而被陳先生指指點點呢?
或謂:本來疫苗到處缺貨,有疫苗庫存又浪費公帑,怎不能指責?《最高法院刑事判決107(2018)年度台上字第3430號》:「人民之生命與健康,為其生存與自由最主要之基礎,自受憲法第22條之保障,是國家對人民生命、健康自有保護義務。基此,司法院釋字第 414、476、545、577 號等解釋,有諸多關於法律應維護國民健康之闡釋,國家應透過法律制度之設計,積極維護上開憲法所保障之人民健康權。」等語,著有明文。
查今日我台灣號稱民主政府,憲政健全,維護人權;在新冠肺炎蔓延之時,若無合宜疫苗注射,怎能維護憲法與大法官會議解釋的「健康憲法人權」?若要求備妥BNT疫苗,則屬滔天大罪,不是要人民自願放棄憲法人權,這樣與極權國家,又有何差異?
或謂:那個健康權是反射利益,政府沒有義務充分滿足啊!《經濟社會文化公約》第12條:「一、 本公約締約國確認人人有權享受可能達到之最高標準之身體與精神健康。二 、本公約締約國為求充分實現此種權利所採取之步驟,應包括為達成下列目的所必要之措施:……(三)預防、療治及撲滅各種傳染病、風土病、職業病及其他疾病;(四)創造環境,確保人人患病時均能享受醫藥服務與醫藥護理。」等語,定有明文。配合《兩公約施行法》第4條:「各級政府機關行使其職權,應符合兩公約有關人權保障之規定,避免侵害人權,保護人民不受他人侵害,並應積極促進各項人權之實現。」定有明文。
查兩公約施行法常見於現今死刑判決,對於司法機關有拘束之「國內法」效力;且依照前開公約,政府應該給與「最高標準」保護人民健康,且須預防傳染病,且給人人有同等醫療服務機會;若要斤斤計較疫苗是否有存貨過剩,是否要剋扣人民的最高醫療機會?若如陳先生所言,不是要抵觸兩公約與施行法?
《論語》故事為結:馬廄焚燒,孔子退朝,曰:傷人了嗎?不問馬有無損失。「重人命,輕財物」,即便是封建時代,也必須要守的仁政底限;今焦糖哥哥陳先生之意見,豈非要「輕台灣人命,重疫苗存貨」?望有識之士,能細細思量,誰才真正福國利民!
*作者為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