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這個外推案是否真能減輕破壞藻礁的風險,同樣無法在環評會中被處理,於是在10月21日立法院內政委員會,由國民黨、民眾黨立委提案,行政院應廣聽民意、積極回應人民訴求,要求海洋委員會應於一個月內舉行聽證會。不過最後這個提案被民進黨立委改成「由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在三個月內舉行公聽會。
這真是匪夷所思,民進黨立法委員就是因為知道公聽會、聽證會的差異,才會無論如何都要阻擋開聽證會,而且做了三個月後開公聽會的決議,簡直是在自輕自己的立法委員職權。
一來,去年12月民眾黨、時代力量已分別舉辧過公聽會,明知這種各說各話的會議形式,並無法促成實質辯論。而且,再不到2個月就要公投,竟然能寫出3個月內舉辧公聽會這種提案。難怪公投領銜人潘忠政要賜給這些民進黨立委2個字:墮落。
唯有聽證會才能讓真相愈辯愈明
再說,重大爭議開發案應該舉行聽證會、而不是公聽會,原因就在於會議的形式。聽證會可以做到「兩造兼聽」,給予利害相對人、學者專家充分提供意見、辯論的機會,所以不只是公聽會形式的單方面陳述意見,而是要「蒐證、論辯、存證」。
我國在民國88年實施行政程序法,就已經納入聽證程序(第十節,54到66條),但行政機關能閃就閃,不是抗絕到底,不得不辦時就亂相百出,像「類聽證」、「不是依行政程序法舉辧的聽證」、或是「專案會議也能達到聽證效果」種種說詞都說得出口。
公務員都很愛對別人說依法行政,遇到自己該做的事就又是另一種態度,這時更需要立法委員的督促。如果像民進黨立委這樣護航行政、依黨意行事,真不知道要他們有何用。
而如今守護藻礁已進入公投,更需要有更多辯論機會,提供充足的訊息以協助人民做選擇,但行政院卻硬要搞成政黨對決,而本來應該站在人民這邊、監督行政的立法委員,卻阻黨可以提供訊息的管道。如果不是怕真相愈辯愈明,那是在怕什麼呢?
*作者為獨立記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