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瀚興觀點:管爺委屈不能求全,勝也罷敗也罷就是不能與他講和!

2018-03-19 0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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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前,依照民國92年間立法院修正理由,前開33條之3採「申報異議制」,且針對學校與學校間的姐妹校,並非如33條之1的規定規範人民。簡言之,「人」自然人乃33條之1規範,「學校」法人團體則為33條之3規範,且若無聯盟或書面合作,是學校不能校對校的策略聯盟,與教授個人何關?且單純學校講課,何來「政治性內容」?承前,有論者以為:若管校長未有學校報備合作,就屬違法云云,明顯適用法規錯誤,且將「自然人」與學校「法人」混為一談,不足為訓。若要以此為理由刁難管校長,更屬欲加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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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221- 台大上月初選出前國發會主委管中閔為新任校長,至今無法上任。由台大教授發起的台灣大學自主行動聯盟籌備會,於21日前往凱達格蘭大道向總統蔡英文與教育部長潘文忠「拜年」。(蘇仲泓攝)
台大上月初選出前國發會主委管中閔為新任校長,至今無法上任。由台大教授發起的台灣大學自主行動聯盟籌備會,於21日前往凱達格蘭大道向總統蔡英文與教育部長潘文忠「拜年」。(蘇仲泓攝)

講學不營利不能等同於「兼職」

又查,《教育部 臺教人(二)字第1040069402B號令民國 104 年 06 月 01 日》:「核釋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四條如下:「二、茲為鼓勵教師之學術研究及知識成果導入社會應用,爰教師有對其本職工作、學術名譽及尊嚴無不良影響,亦無與其本職不相容之下列情形者,得【免依】「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報經學校核准:」等語,著有明文。申言之,前開行政函釋對於非常態性且不涉及商業演講、任務組織專家代表、典試或評審委員、僅兼任但領取出席或車馬費、就學校擔任非營利性的非常態工作等5種情況,著有明文。

承前,或以:管校長違法兼職作為「卡管」的「新金牌」,然臺灣大學係2009年聘任管教授,先前2005年與2007年的舉措,何來「違法兼職」之有?且依照前開「教育部函釋」,既然已知「廈門大學」稱管校長並未兼職;且即便有講學,依照上開函釋,未涉及營利,也屬非常態工作,不是「兼職」,亦屬前開「免於」報經學校核准之情況,根本不違反「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管校長何來違法?綜上,所謂管校長違反兼職法律云云,並要撤銷其校長當選資格的謬論,仍屬子虛烏有!

末查,軍事家蔣百里就對日抗戰,曾有下列名言:「勝也罷,敗也罷,就是不與他講和」試想:若蔣委員長意志不堅,中國早亡於日寇鐵蹄,臺灣人民安能出頭?古語云:「行百里者半九十」,若管校長與台大校方動搖、鄉愿,不僅小人得志,且前功盡棄,民心盡去,畢竟,委屈不能求全啊!望管校長與台大全體師生三思。

*作者為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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