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務法庭性騷擾再審案判決後,最近的討論與發展越演越烈、也越來越偏離主題,甚至引來一些根本無關的假議題,是以筆者認為有必要簡要說明司法官的媒體倫理與性別意識議題。
陳法官在媒體前的發言內容有錯嗎?
純就發言內容來看,其實陳法官的很多論點,例如無罪推定、司法抗多數困境等,就理論上都沒有錯。問題出在每個理論以及個案之間的連結。
司法判決本來就不需要迎合輿論,畢竟這不是法國大革命的時代,也不是全民喊該死、被告就應該被推上斷頭台,所以陳法官說的罪刑相當、比例原則,都沒有錯。
問題在於,司法院新聞稿中,職務法庭所認定的事實,到底是否與陳法官振振有詞說的內容相符合? 輕描淡寫的「只是踰越分寸,通通不算性騷擾」,搭配其在受訪節目中以各種攻擊被害人而為判決護航的言論,才是問題!
過往司法圈內錯誤解讀法官不語、偵查不公開的噤聲文化
陳法官是與新一輩司法官完全不同世代的長輩。在過去那個保守的時代,司法實務圈是很封閉的,不但與學界少有對話,甚至錯誤解讀法官不語、偵查不公開。
過往的噤聲文化
檢方有恣意詮釋的「偵查不公開原則」,院方則有隨便解釋的「法官不語」,不要說媒體和民眾永遠搞不清楚,甚至很多司法人員都未清楚界定上開定義,再加上司法圈內一直以來噤聲的保守與封閉氛圍(尤以檢方為最),最後變成連法律見解都不能公開討論,如果有人想要討論,一個不好就被解釋成得罪人的戰文,長期鄉愿又不敢得罪人的積壓,只能在可以匿名的環境(例如某些論壇)或是私人群組尋找情緒解放出口;一旦要求具名,人人噤若寒蟬,繼續情緒壓抑,只敢私下耳語尋求解放。
更糟糕的是, 長期封閉的文化,讓民眾認為司法官「高高在上」,加上司法文書用語有其格式,過往十分簡短,未能將案例情形淋漓盡致以文字表述,不但容易遭受當事人與媒體斷章取義後指責「恐龍」,也引發學界的詬病,也導致一些爭論——實務界認為學界在不了解案情下進行批判,但學界則責怪實務界為何不寫清楚理由......。 在長期以來忍受恐龍的罵名後,加上去年天燈大會某些搞不清楚狀況的主張與言論的重重打擊, 近來不論是學界或司法實務界,越來越多探討「法普」、「法治教育」的聲浪。
其實,司法官走上第一線就抽象法律觀念進行宣導與對話,並不是沒有法律依據的。 除了憲法保障的言論自由外,依照檢察官倫理規範第22條:「檢察官為維護公共利益及保障合法權益,得進行法令宣導、法治教育。 」這是檢察官得以進行抽象的法治教育與法令宣導的依據。法官倫理規範雖然未有明文,但解釋上,如果是單純法律見解的表述,應為廣義言論自由的一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