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遇沒有刑事責任 但仍負民事賠償責任
更何況,仔細去看大法官釋字第791號解釋,雖然認為通姦罪違憲而除罪化,但是這號解釋並沒有說不存在「配偶權」此一概念。若以白話方式來理解這號解釋重點,主要是說婚姻制度有它的功能,例如配偶雙方在精神上有互相扶持依存功能,所以國家是可以制定規定來約束配偶雙方忠誠義務,關於刑罰制裁通姦行為這件事,就是在約束應互負婚姻忠誠義務,這樣法規範目的可說是正當的;由上可知,若嚴肅談到法律規範婚姻制度這件事,忠誠義務是存在的,只不過國家的刑罰制裁不應將損及個人感情,而且主要是私人間權利義務爭議之行為,都要納入刑罰制裁範圍,所以最終基於刑罰目的性等理由,而予以除罪化。
基本上,實務不會因為一個非全面性解釋的判決,而改變可以對外遇者求償的見解,否則無法維持法的安定性;用關鍵字搜尋今年台灣高等法院通姦民事求償案例,認定侵害配偶權應賠償的判決為數眾多,統計今年台灣高等法院的侵害配偶權案例,平均每件賠償約38萬元,相較於去年每件約36萬元,相差不大。足以證明,大法官雖然在去年宣告通姦除罪化,對於上級審民事判賠金額影響其實不大,大法官絕對沒有說出軌之後,不用負民事責任。
對於外遇的配偶和小三小王,雖然不能提告刑事了,就如司法院去年小編在臉書上勸導民眾莫驚慌,通姦就算沒有刑事責任,還是會有民事賠償責任的!
*作者為陽昇法律事務所所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