俞百羽觀點:台灣酒駕是否應重罰?從韓非子談罪刑相當原則

2021-12-30 0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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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宋少卿酒駕為例,假設宋第1次酒駕的時候,馮翊綱就告知宋,並與宋立下切結書,只要再酒駕一次,就永遠斷絕合作關係,並應賠償公司違約金2000萬,那宋還會有接下來的第2、第3、第4次酒駕嗎?但在宋第4次酒駕後,馮還是為宋設定僥倖空間,表示「2022年」《畫虎藍》不會看見宋少卿,而宋在第4次酒駕後依然「絕口不提戒酒」,為自己設定僥倖空間,在這麼多的僥倖空間交互作用下,台灣的酒駕事件還能夠不頻傳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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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考慮台灣民情 制定法律規範

或有論者云「罪刑相當原則」是德日等先進國家都採用的啊,台灣怎麼能夠自己獨創與先進國家不同的法制呢?事實上,台灣獨創具台灣特色的法制並非沒有先例。「股東民主原則」同樣是德日等先進國家採用,但台灣的《公司法》第27條卻規定法人股東可以隨時改派其董事代表人。假設有一家公司,很多股東都很欣賞董事候選人蔡英文的學經歷,所以選蔡為董事,結果蔡當選董事之後,因為不聽大股東指示,所以大股東改派彭文正為董事,這讓原本選蔡為董事的股東情何以堪?完全違反了「股東民主原則」,但為何《公司法》第27條至今仍未修訂呢?因為這是母公司鞏固對子公司控制權的非常有效之手段。

同理,既然為了達成特定目的,已有創設符合台灣民情的法例在先。為了防止台灣不斷頻傳的酒駕不幸事件,政府應考慮修法研擬將酒駕視為典型的危險犯,不需發生實害結果,只要單純酒駕超過法定標準值即科予10年以上重刑,並沒收犯罪車輛。這種較符合台灣民情的法律規範,應可有效防範酒駕行為,政府是否應鬆綁繼受歐陸法制的「罪刑相當原則」,值得深思。

*作者為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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