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增加轉換門檻,是勞動部保障弱勢、失能的受照護者所該有的作為,否則未來聘僱看護,將是「有錢人的專屬權利」,但一個社會福利進步的國家,不應如此發展,而是要讓國家更能照顧弱勢的病人,讓生命權回歸到個人。再者,聘僱外籍看護來台以彌補台灣長照人力部不足的家庭類雇主,悉數為老弱病殘,否則是拿不到專業醫師開立的巴氏量表。當外籍看護轉成廠工在經濟上翻身,失能的受照護者,沒有看護協助,肢體上卻也無法翻身。引進外籍看護是為了「彌補台灣照護人力的不足」,是為了「能老有所終的社會福祉」,跟「產業外勞雇主」引進外勞為了「降低生產成本」並「追求最大利潤」完全截然不同,何以把外籍勞動力追求較高薪資的成本,轉嫁到需要社會福祉的失能者及家庭成員身上?
建議就業安定基金補助照護重症的外籍看護,共創雇主與社福移工雙贏
最後,畢竟家庭看護工在三年合約期滿後,皆得以自由選擇留任或轉換成廠工,所以筆者建議,未來應該修法,若移工在三年合約未滿「之前」要跨業轉換,應規定其先出境回母國後,再重新申請,並且可以各種產業彼此互轉,而不是像現行規定,看護工可以轉工廠,但工廠無法轉看護。而勞動部目前執行的禁移工跨行轉換工作的「禁轉令」,應該繼續徹底執行,讓外籍勞工轉換工作必須以「同產業雇主優先承接」,遏止社福移工為跨業轉換雇主,屢屢以騷擾雇主或刻意怠工等不可取的行為,達到轉換目的。
最後,外籍看護的工作權,不應建立在「剝奪身障者維持健康的照護人權上」,但可以透過修法讓外籍移工透過其他方式,獲得較佳薪資。例如,聘僱移工的雇主所繳交的「就業安定基金」,若能拿來補助照護重症的病人,讓家庭看護也達到與廠工相近的薪資水平,再加上專業照護訓練及工作價值觀的建立,就可以達到老弱病殘可在宅安老,而外籍移工獲得合理薪資的雙贏。
引進外籍看護,目的在於彌補台灣長照人力不足,若讓看護工轉換業別成廠工,顯然把失能者家庭當作跳板。若在達到移工經濟上翻身的同時,卻讓臥床的失能者連肢體都無法翻身,也並非台灣當初制定引進外籍看護制度所樂見的。
*作者為台灣失能者家庭暨看護雇主國際協會顧問、義守大學助理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