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真(化名),今年43歲,兩年前從菲律賓來台灣擔任家庭看護,和正在因家暴問題打離婚官司,又要獨力照顧就讀小學的女兒佑佑的林小姐,一起住在新北市的公寓裡。她每天的工作的是照顧高齡82歲,又患有重度失能的阿公,薪水大約一萬七千元左右。因為林小姐對待她像是家人一樣親切,所以雖然林小姐從未提出要求,但小真總是會在林小姐下班趕回家之前,主動先煮好點心和晚餐,讓剛放學回家的佑佑不會餓肚子。
小真白天的工作時間至少超過十個小時,晚上則是因為要照顧阿公,所以幾乎都是睡睡醒醒,真正能睡好的時間大概只有三、四個小時。這樣的工作和生活已經過了兩年,問她會不會覺得辛苦,她笑著說習慣就好啦,而且老闆對她很好,每個禮拜還可以休假一天,至少有時間可以喘口氣。
根據統計,至去年為止,台灣的外籍移工人數已達60萬人,其中37.3萬人是從事產業工作,以男性居多(佔70.3%),從事社福工作者則有23萬人,以女性居多(佔99.3%),其中從事看護工作者,比例則高達99.1%。
當然,絕對不是每位外籍家庭看顧者都能像小真一樣,表現獲得雇主的肯定。但是,外籍家庭看顧者來台灣工作,卻往往會遭遇許多制度的問題。舉例而言,外籍家庭看護者的工作內容是否超出原許可範圍,本身就是一個大問題,因為這會連帶影響到我們如何看待外籍家庭看護者所應獲得的合理工作報酬,以及工作時間的長短。
依就業服務法規定,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工作,可以分為「家庭幫傭」與「家庭看護」兩類,申請條件和工作範圍都不相同,家庭看護依法不得從事與看護病患無關的工作。依同法第57條第3款規定,雇主不得指派所聘僱之外國人從事許可以外之工作,違反者,除了可處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的罰鍰外,如果經限期改善而未改善,依同法第72條規定,還可以廢止聘僱許可的一部或全部。
法律雖然已經白紙黑字規定了,但因為外籍家庭看護的工作場所是在雇主的家裡,外人難以一窺究竟,因此,除了定期訪視外,除非被人檢舉,或情況惡劣到外籍看護都無法忍受而提出申訴,否則工作內容是否僅限於原許可範圍內,實在無從得知。而且,即使是定期訪視,以去年為例,中央補助各縣市聘僱訪視員的名額僅有274名,與外籍家庭看護者人數相比,定期訪視的次數,恐怕半年也未必會有一次,因此能發揮的成效,自然也十分有限。
勞動部雖曾於民國(下同)87年3月31日,將「家庭幫傭及監護工」納入勞基法第84條之1的適用範圍,但旋即於同年12月31日,將其公告「排除適用」勞基法,使外籍家庭看護的勞動權利不受勞基法保障。雖然根據勞動部的解釋,外籍家庭看護和本國籍家庭看護都不適用勞基法,乍看之下,似乎並非以「國籍」為差別待遇之區分標準。但是,法律的觀察應該更細膩,因為實質上的差別並非只是國籍,例如本國籍家庭看護沒有語言和文字的障礙、面對雇主的自主權和協商能力,也遠高於外籍家庭看護。相較之下,外籍家庭看護離鄉背井來台灣工作,經濟上更相對弱勢,再加上語言和文字不通,工作地點又長期在雇主家中,屬於隱蔽的私人空間,縱使工作已超出原許可範圍,但除非情況惡劣至極,外籍家庭看護為了怕被遣返、避免轉換新工作的困難、因為等待新工作而沒有收入的空窗期等種種因素,往往都會選擇忍氣吞聲,所以外籍家庭看護相對而言更是容易受剝削的高危險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