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岡儒觀點:外送員的辛酸—熄火牽車闖紅燈、警方50公尺外的攔查案

2022-02-13 0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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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事證判斷的重要性,依客觀上依據警方密錄器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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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雖主張其在紅燈停止線前即推行出道路,並於路邊將車輛牽到待轉區,並於待轉區直線前行云云,…實難認其所述推行機車至待轉區再直行為真,是原告前開主張自難採信(北院110年度交字第201號)。」但該判決有個非常有趣的部份,請注意:「原告另主張員警當時距離80公尺,無法目睹連O路上車輛左轉或非道路上滑行至安O街口停等區,並聲請現場履勘等語。」原審法院認為無履勘必要。當看到80公尺外,筆者內心想:「警方在80公尺外的臨檢或攔查?」細心的讀者大概就知道近年或現行交通法規,警方臨檢到底出了什麼問題?內容筆者就不多談了。(請參考北高行110年度交上字第334號裁定、北院110年度交字第201號行政判決)

2.對交通行為細部論證: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交字第405號行政訴訟判決

該號判決非常值得參考(含北高行108年度交上字第271號判決意旨)。撇開伔長的交通法規論證,請觀察筆者整理這段內容,原告在路旁購買飲料後,於路口牽車騎往對向(請思考「高雄式左轉」之原理):

「車輛於行駛狀態而遇行向號誌時相為紅燈時,以迂迴規避圓形紅燈規制效力之方式,先騎上人行道上,再於通過號誌燈柱與停止線後,下到路口之行駛路線,尚不構成闖紅燈違規,基於舉重以明輕之法理,則本件原告並未於紅燈時闖越停止線,自亦無從以闖紅燈行為相繩。…針對國人『富有創意』之駕駛方式,除應逐步細緻化法令規範之內容外,交通勤務警察亦應本於所見充分判斷評價違規過程之個別駕車方式,予以適切裁罰,方能於交通秩序之維護與人民權益之保障間,求取平衡,並對於各種駕車方式,起到引導人民為正確駕駛行為之作用。」

當看到該判決提到:「針對國人『富有創意』之駕駛方式、逐步細緻化法令規範之內容,以及交通警察評價違規過程之個別駕車方式,予以適切裁罰。」筆者真的衷心讚嘆,卻又不經苦笑,各種交通實務概況,根本上還是要維護公眾交通安全、衡平公共利益及避免警方恣意擾民。

外送員類似交通違規個案:50公尺外的警方攔檢?

回到「外送員牽車案」,林男因怒罵警方被處刑責。同樣在板橋該處路口,請觀察「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交字第551號判決」。2021年4月間,外送員黃女騎車上人行道(實務也有用牽車方式),該案黃女對「路口違規(紅燈迴轉)闖紅燈,並無異議」,係僅就「逃逸一事表示不服」。(黃女表示不知道有員警攔停制止之行為,主張她並無逃逸)。準此,黃女該案的行政訴訟,主要在於「不服稽查逃逸(道交條例第60條第1項前段)」,其罰則為得處新台幣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並吊扣其駕駛執照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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