儘管如此,呂炳宏強調:「資訊是被警察或檢察官餵養的,所以我們現在控訴重點都在檢警。」律師陳昱廷也說:「媒體自律很重要,但如果沒有源頭,檢警調沒有先跟記者說,也不會有後續……我不報,別人就不報嗎?點閱率低主管要噹我,我遵守我的倫理卻得到一個負面效果,為什麼我要做這件事?」
警察與記者共犯結構:上媒體可以記功嘉獎 碰到案件就會找媒體來拍
為何檢警要把消息放給記者?黃盈嘉指出一個問題:「因為警察需要業績,他們有辦大案的樣子才會有業績、受到矚目,他們有一些內部規則要點,上媒體可以得幾分就可以記嘉獎……那都是內部規則很難掌握,如果找到,我們一定會要求不可以有這種事情,這一定要廢除的,上媒體跟記功嘉獎如果有這樣的連結,他們會習慣找到案件就找媒體來拍。」
攤開員警私下提供給司改會的文件,上面便赤裸裸地寫著:「員警好人好事或重大功績、貢獻,應充份收集資料,主動提供媒體記者協助宣傳。」打擊詐騙集團更有明確績分競賽,一案視情況累積1–5分,媒體曝光要上電視台跟四大報(自由、蘋果、中時、聯合)才算,並依績分排名特優、優等、甲乙丙丁戊等,前3等可得獎牌1座,後3等就要準備檢討報告。
為了績效,檢察官也習慣以重罪起訴嫌犯。黃盈嘉說:「警察移送案件到地檢署,這會依檢察官起訴罪名給警察績分,他們就會習慣起訴很重的罪,像傷害就會變成殺人未遂。」
儘管違法《偵查不公開作業要點》可能有刑責,但現職員警王昱浩指出,目前幾乎沒有警察因為違規而被處份:「嚴懲是要嚴懲啊,但到底怎麼懲?只要機關還是以多少事情上了媒體當作升遷的依據,就不能怪大家想發新聞……違反偵查不公開,可能申誡2次,但一年可能有6、70嘉獎甚至100支,他根本不會痛,再說現在幾乎沒有懲罰偵查不公開──雖然有,但很少。」
即便基層員警想嚴守偵查不公開,在長官意志下也是無力反抗。王昱浩表示,實際辦案的人員其實沒有權利掌握新聞要不要出去,所有案件卷宗都要跟長官報告,經過長官批可就能把畫面流給媒體:「這東西出去全部都是以長官的意志為依歸,一個分局負責的案件只要副分局長、分局長核定就好,而他們會傾向希望被看到、分局整體被看到、希望在案件的處理上是有建樹的。」
警界對「形象」的重視,也成為記者榨取機密的極佳施力點。王昱浩說,媒體很需要警察提供畫面來做社會新聞,用行車記錄器、秘錄器充版面,若案件敏感無法提供,記者可以透過「釘」該分局來施壓,例如跑去問民眾這條路是不是常出車禍來製造新聞,讓警方必須加強取締違規或巡邏,增加行政成本──警察與記者互相需要,也因此形成洩密的共犯結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