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擴大法律授權防治新冠,兩岸皆然:
勞教授大作復云:「……在一個到處充斥正能量話語的社會,不安感卻像潮水一樣,迅速地在全社會蔓延。在不安感的支配下,對自由的追求時常成為被譏諷的對象,而人們對於權力的漸趨集中,對於以安全為名的各式管控,對於以大資料追蹤為基礎的技術統治,日益表現出無所謂甚至是歡迎的態度。……」云云。
按臺灣《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7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為防治控制疫情需要,得實施必要之應變處置或措施。」定有明文。《同法第14條》:「散播有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流行疫情之謠言或不實訊息,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定有明文 。
查勞教授為刑事法學巨擘,應該對「法律保留原則」、「罪刑法定原則」略知一二?前開臺灣疫情中心,此次授權等同空白,無論疫苗採購、配送、注射、疫情追蹤、隔離期間與方式,皆採「滾動式管理」,正應了拉丁法諺:「緊急狀況下無法律」,勞教授何以獨獨忘了這些法治規定與法律精神?
五、在荒謬中生活,遠勝在「自由」中死亡:
勞教授大作復認:「……疫情的連鎖反應,加上時局的變動,導致光怪陸離的社會現象此起彼伏。發表一份記錄疫情下日常生活之種種的日記,得做好被約談的準備。聲援一下因課堂言論被開除的同行,甚至要面臨「被精神病」的遭遇;在自媒體的接力呼籲之下,好不容易從精神病院出來,最終卻只能在年關來臨之際,選擇從此別離家鄉。……」等語,著有明文。
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109年度北秩字第422號》:「。。。經查,被移送人固自承於上開時間有於上開網頁發表上開內容之言論,惟辯稱發言純粹出於善意,因家人到台大醫院就醫時有聽到民眾想檢驗新冠肺炎但醫院不提供檢驗,故將此訊息上網說明,並無造謠及製造恐慌,且因指揮中心確實下達只有特殊條件之人才可受驗,縱被移送人有諷刺意涵亦非造謠等語。衡以指揮中心指揮官於109年4月間受訪時確曾表示不適就醫者全部採檢有困難等語,此有網路新聞截圖在卷可稽,移送人雖有散佈上開內容,尚無從證明被移送人於發表時,係明知為不實事實而故意散發傳佈於公眾,且上開言論係針對新聞時事之評論,亦難認上開內容足使聽聞者產生畏懼或恐慌等負面心理,而有何影響公共安寧之情。是依上開說明,實難認與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5款規定之構成要件相符,爰為被移送人不罰之裁定。。。」等語,著有明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