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行參與管理 發揮公益本質
合作社的模式以共同「出資、利用、經營、分配」和一人一票決定,不只在短期利益,而是為了更美好的未來而努力,重視人與人的結合關係、社區關係,而不是只為了最大營利的資本集結,這些都是經營合作社與私人營利企業的最大不同處。合作社具有社團的性質,帶有公益性,是在地的、具體的經濟事業體,採行共同所有權與民主決策機制,承擔風險,謀求社員、社區、社會的利益。
由於公共住宅管理不佳,英國政府改採行參與管理,將市政府經營的「公共住宅」股權,移轉至住宅合作社、非營利之基金會、或社區法人組織來集體經營管理。而且如英國住宅合作社聯合會(轄下計196,000 戶社會住宅)的執行長BLase Lamber說明,英國政府對住宅合作社免徵公司稅(即台灣的營利事業所得稅),並明定於合作社法而落實執行,一方面減輕合作社的負擔,協助發揮社會公益本質;一方面也因為合作社的互補功能,政府可減輕龐大的財政建設負擔。因此建議各級政府,依憲法獎勵與扶助合作社發展國民經濟的基本國策,在法律、政策、制度上,建置尊重人本的良性施政措施。
民間的合作社在長期間關心勞工、消除貧窮、改善居住環境,以及青年、社區發展,也提出創新股權融資方法,即引入市民以£1 入社,取得參與機會而融入社區改善。此外,政府鼓勵人民儲蓄購屋的首付款,藉著降低租金,鼓勵公共住宅承租戶養成習慣性儲蓄,累積資金,同時培養合作意識,進行互助購屋。1980年代推廣具銀行性質的建屋融資互助社(Building Society),以及儲蓄互助社(Credit Union)協助一般中、低層民眾儲蓄與貸款金融。
倫敦成功案例 吸引各國仿效
120 年前,倫敦有很多低收入戶,大都住在雜亂、擁擠又髒亂,而且高房租的地方,生活很貧苦。1898 年Ebenezey Howard發揮善行,全力策畫讓各方來關心這個居住的問題,引起社會很大的關切。配合善心人士慷慨捐獻倫敦近郊一大片閒置土地(現為Letchworth)。特別請2 位名建築師—— Barry Park和Raymond Unwin 規劃了寬闊、優美、寧靜的設計,成為首創的「花園住宅社區」基地,並組織住宅合作社區型態,有完善的公用設備,例如老人照顧、醫療、購物、運動等設施;也強制規定社區必須提供33%給無住屋的低收入戶安居。這是百年前就落實社會住宅,提供公用設施與公益性的生活。
這樣的環境,成為低收入戶居住的天堂,並與富人在相同的社區共同生活,共享設備,形成一個具有活力、公益、喜悅、安全美好的生活組合,社區所有的居民發揮不分貧富,實踐休戚相關經濟的平等、博愛精神。之後,吸引了外來移居住民,人口增加為37,000 人,社區向外擴大數倍範圍,在公共設施負擔變得沉重,環境保護也日益複雜,因此做了兩項改變:(1)改由土地捐獻者組織「遺產基金會」接管,業務有結餘時,全數成為慈善捐款貢獻於社區公益。(2)部份設施改由政府負責,如環保清運,道路及水、電設施等公共建設維護,以維持社區歷久彌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