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家馮光遠自2012年起在陸續在臉書、部落格及報紙撰文,指出前駐美代表金溥聰與馬英九有「特殊性關係」,更以「男妓」、「法院認證的男妓」、「混蛋」、「爛咖」及「下流胚」等不堪字眼辱罵金溥聰,遭金溥聰提告求償100萬元並要求登報道歉,今(10)日高等法院二審判馮光遠應賠50萬,並且須在臉書刊登道歉啟事一日。
一審判決認為,馮光遠的謾罵已經造成金溥聰名譽受損、精神痛苦,審酌損害程度及雙方社經地位, 判決馮光遠賠償15萬元,但並無要求馮光遠登報道歉,一審認為若干登啟事,會讓原先不知道這件糾紛或已淡忘的民眾知悉這件事,但二審認為有必要在臉書刊登道歉,並改判馮光遠賠償50萬,仍可上訴。
高院更一審則認為,馮光遠使用「男妓」、「法院認證的男妓」、「混蛋」、「爛咖」及「下流胚」等不堪字眼辱罵,有損金溥聰的社會評價和名譽,日前判馮光遠須賠償金50萬元,無須登報道歉,還可再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