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院更一審認定作家馮光遠侵害前國安會秘書長金溥聰的名譽權,今天判決馮光遠應賠償金溥聰新台幣50萬元。金溥聰晚間發表聲明,感謝二審及更審法官主持公義。
全案緣於金溥聰不滿馮光遠自民國101年9月起,陸續於記者會、週刊雜誌,捏稱他與時任總統馬英九有「特殊性關係」,並藉此獲得職務,干涉政府人事,向馮光遠起訴求償新台幣200萬元及登報道歉。
高院今天發布新聞稿指出,馮光遠以「特殊性關係」連結「後宮」、「愛侶」、「男妓」,影射金溥聰與馬英九為同性戀,且憑藉該性關係不當獲取權位及財富的言論,不法侵害金溥聰名譽權,應負民法侵權行為責任。
金溥聰晚間聲明,針對今天法院的宣判,感謝二審及更審法官的主持公義。
他說,在漫長的訴訟過程中,多次直接在法庭內面對馮光遠,不斷囂張的說謊,捏造事實,逃避責任。到法庭外又洋洋自得,繼續不斷侮辱攻擊。
金溥聰表示,馮光遠言論中從未認為自己有絲毫過錯,「我心中也曾懷疑,難道台灣現今社會已經是容許他這樣以汙衊他人博取新聞版面的行為一直得逞」。
他說,從自始就決心不計一切,「為我的家人,為自己的名譽,為導正社會惡質歪風,堅持到底」,個人操守可以接受最嚴格檢驗,但不該因為擔任公職就必須忍受人格遭受莫須有的汙衊。會永遠堅守這原則,捍衛自己的清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