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麗西子灣的中山大學,為情侶與遊客所稱道。最有趣的:有臺灣獼猴群棲息,或坐或臥,或起或止,活脫脫花果山的世外桃源。然新聞報導:該校經校務會議授權,與4月16日起一連四日,將以網路投票決定是否撤除國父與蔣中正銅像,吹皺一池春水。筆者以為此舉有違法之虞,待申述之。
首查,《行政程序法第92條》:「本法所稱行政處分,係指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前項決定或措施之相對人雖非特定,而依一般性特徵可得確定其範圍者,為一般處分,適用本法有關行政處分之規定。有關公物之設定、變更、廢止或其一般使用者,亦同。」意旨,行政處分必須要符合五大要件:行政機關、公權力、個別性、法律效力、單方性;而公物的廢止,屬於「對物的一般處分」,自亦須符合上開要件。承前,本件國立中山大學的國父與蔣中正銅像為公物,自須依法為行政處分方能撤除,決非網路投票能越俎代庖。
次查,《大學法第16條》:「校務會議審議下列事項:一、校務發展計畫及預算。二、組織規程及各種重要章則。三、學院、學系、研究所及附設機構之設立、變更與停辦。四、教務、學生事務、總務、研究及其他校內重要事項。五、有關教學評鑑辦法之研議。六、校務會議所設委員會或專案小組決議事項。 七、會議提案及校長提議事項。」等語,定有明文。
然比對上開校務會議職權,並無可以對外為行政處分的權限,自無可能為前開銅像公物廢止的行政處分。或有強說:校務會議屬於行政機關,有權限為行政處分,果如所言,則台大管中閔校長早可以因校務會議同意而上任,何需教育部公文?再者,「行政機關」所應具:單獨之組織法規、獨立之編制、預算及印信 ,然校務會議付之闕如,自己都非行政機關,豈能「虛擬」授權學生,投票撤除上開銅像?名為校園自治,實則違法濫權。
又查,既然廢止公物撤除銅像違法,自觸犯屬《刑法第354條》毀損罪。若校方鄉愿,容忍學生破壞,或進而招標拆除,則恐有《刑法第131條》與《貪汙治罪條例第6條》,恐涉圖利他人的瀆職罪的5年以上有期徒刑重典,因公涉訟,因公纏訟,而遂行覺醒青年之迷夢?號為「國立」「中山」大學,連校名與精神都不要了,豈有風骨,豈不汗顏?
末查,《民國乃敵國也─政治文化轉型下的清遺民》一書,林志宏教授引用魯迅先生之語:魯先生譏諷林紓,說他自詡「清遺老」卻要管「中華民國倫常」,請他別管「敝國」的事。承前,孫中山乃民國之父,蔣中正乃抵禦日寇侵略之抗戰英雄,除非以清廷與日本帝國遺民自居,方會欲除之而後快。筆者試問,倡議撤銅像者:「大清國之民歟?日帝國之民歟?」
*作者為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