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是沸沸揚揚談「修憲」的時刻,但朝野政黨真的是站在捍衛憲政秩序,尊榮憲法的立場來探討修憲?還是再次以政治利益為唯一目標,去玩弄、羞辱憲法?
先說說為什麼要修憲?
依目前立法院公布的「立法院第10屆修憲委員會待審議案一覽表」,除了剛剛通過的「18歲投票權」之外,本屆立委提出的修憲案共有65案待審。洋洋灑灑,琳瑯滿目。試問,中華民國憲法真的出了這麼多「待修」的問題嗎?一個房子的建築,如果有65項「待修」的結構問題,那還得了?
然而,仔細看看這些議案,絕大部分都沒有修改憲法之急迫、必要性。即使是各政黨無異議通過的「18歲投票權」,其實已經多位憲法學者提醒(參閱顏厥安、李念祖,以及本人之投書),在憲法解釋學上以及可行性上,均可能以「修法」方式達成。而至於其他「增進數位權利並防範境外敵對勢力」(陳歐珀等人提案)、「保障離島人民權益、國家應肯認原住民族地位」(陳瑩等人提案)、「國家政策因應氣候變遷」(劉世芳、謝衣鳳等人提案)、「動物保護入憲」(萬美玲、洪孟楷等人提案)等提案,更沒有修憲之需求。委員們或許一片好心,然而哪個是「非修憲不可」的案子?尤其掌握立法院多數的民進黨,近年來早已可以碾壓式地通過任何想要的法案,若欲實現理想,修「法」即可,幹嘛要拉到憲法層次,挑戰修「憲」的九百多萬票「不可能任務」門檻?這些修憲案,到底是在湊熱鬧,比(提案)業績,還是真的想達成政策目標?
即使是無法透過修法達成的一些修憲提案(如鍾佳濱所提之「大法官任期交錯」,劉世芳所提之「降低修憲門檻」等),也沒有看到立法院認真地討論,更欠缺與社會的對話。這樣怎可能通過立法院四分之三的門檻?要在修憲複決中達到九百多萬票的「通過」門檻,更是毫無希望。
這樣的兒戲修憲,本身就是對憲政民主(constitutional democracy)最大的戕害。對於一個有剛性憲法的國家來說,「修改憲法」往往就是治理結構的大變革,或是政治競爭規則的更動,所以是嚴肅重大且困難的事。修憲者必須指出現行憲法有著「非改不可」的問題,並且說服大多數的民眾「這是個非改不可的問題」,然後經過廣泛、大幅的社會辯論、對話,以及妥協,來試著達成目標。絕對不可以把憲法當積木、遊戲,沒事就試著拆來重組,好像試錯了也無妨。(參閱廖元豪—修憲是修繕房子,不是樂高遊戲)
但看看當前討論修憲的氣氛,以及各種提案的恣意,簡直把修憲看得比修法還要隨便,絲毫見不到對根本大法的尊重。更別說有些論者,甚至在憲法到底哪裡該修也說不清楚的時候,就滿口「憲政『改革』」,好像憲法本質上就是一個該「被改革」而不是「被尊崇」、「被遵守」的規範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