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效智觀點:「拔管案」的有問題和沒問題─台大校長遴選爭議之反思

2018-05-02 0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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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01-台大自主聯盟1日中午於台大傅鐘下召開記者會,椰林大道不少樹木都繫上黃絲帶。(吳尚軒攝)台大校長遴選爭議 傅鐘 管中閔
台大自主聯盟1日中午於台大傅鐘下召開記者會,椰林大道不少樹木都繫上黃絲帶。(吳尚軒攝)

2 蔡明興是否有迴避必要?

1) 依《國立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第6條,蔡明興委員與管中閔之間並無「與候選人有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或姻親或曾有此關係」,亦無「學位論文指導之師生關係」,此外,蔡委員亦無「因故無法參與遴選作業」之情事;又校長遴選期間亦無候選人向遴選委員會提出具體事實足認蔡委員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遴委會依法自無主動議決是否應解除其委員職務之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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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從道德高標準來講,蔡明興或有迴避理由,管中閔或有主動揭露之必要,不過,前者未迴避或後者未揭露在法律上均站得住腳,也符合我國行政文化完全依法規行事的常態運作模式,管之未主動揭露更可能因為當時背景無此需要。

3) 就算退一萬步來講,從高道德標準來檢視,管或蔡有所瑕疵。但這瑕疵是「瑕不掩瑜」?還是足以導致選舉結果遭到全盤否定?則有很大的討論空間。首先,法治國家究竟應依法律或依道德為標準而行事?答案是很清楚的。「法律的歸法律,道德的歸道德」,政府行政應依法而行。當然,當法律不符合人性與道德時,就必須修法來調整,但在修法之前,也必須尊重惡法亦法。更何況,相關惡法乃教育部所定,而且,還不允許台大遴委會以超越惡法的較高道德標準來處理迴避爭議,現在居然還有臉來從高道德標準檢視遴選結果?最後,蔡明興畢竟只是一票,因為他未迴避而推翻法律上完全合法的選舉結果,不僅不符合比例原則,對於大學自治的傷害恐怕遠大於高道德標準下所謂的瑕疵所造成的損害吧?

二 大學自治不應無限上綱?

1 陳東升與林佳和接受媒體訪問,認為大學自治不能無限上綱,就像「每個人有自主權,但不能作違法的事情」一樣。然而,此次事件,違法的恐怕不是遴委會,而是教育部。教育部不准遴委會逾越法令規定於前,又在合法遴選結果出爐後以莫須有的指控否認遴委會的決定於後,然後居然有學者再出來唱和,說大學自治不能無限上綱,這種似是而非的論調,真的是顛倒是非,莫此為甚!須知,在此事件中,無限上綱的不是大學自治,而是教育部的行政干預!上述新聞稿下面的讀者留言顯示,大多讀者都能分辨這些學者唱的高調很好聽,但很可惜完全顛倒事實。

2 大學自治當然不能無限上綱,所以國立大學校院協會發出聲明,引據大法官釋字380號解釋文指出,「國家對於大學自治之監督,應於法律規定範圍內為之,並須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之法律保留原則。」釋字450號解釋文:「國家對大學之監督除應以法律明定外,其訂定亦應符合大學自治之原則。」換言之,大學自治應依大學自治之相關法律而行。前述學者不知此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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