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宏達觀點:曲棍球案監委必須重修的三堂課

2022-05-17 0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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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委員高涌誠(右)、蔡崇義(左)二度彈劾檢察官陳隆翔遭致非議。(顏麟宇攝)

監察委員高涌誠(右)、蔡崇義(左)二度彈劾檢察官陳隆翔遭致非議。(顏麟宇攝)

監察院「二度彈劾」曲棍球案承辦檢察官陳隆翔,嚴重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輕率舉措狠狠戳破人權兩公約在我國內國法化的樣版及假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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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在遭到輿論大加撻伐「耍廢又耍權」、「政治追殺」後,法務部政務次長陳明堂亦表示,涉及檢察官獨立行使職權部分應受憲法保障,監察院應正視檢察官獨立行使職權的重要性,謹守機關分際。

提案監委高涌誠稍後召開記者會,強調非「一案兩查」,辯稱:係應懲戒法院要求補正彈劾程序,這是監察院和懲戒法院的法理之爭,希望法院判決不受理,監察院才有提釋憲的機會。

監委這種詭辯,亟思給自己一個下台階,卸責甩鍋,暴露其二度彈劾宛如兒戲,草率粗疏、違法偏頗,刮別人鬍子前應先刮乾淨自己,自請彈劾吧?疫情肆虐,人命交關、民怨沸騰之際,怠忽御史監察天職,反而僅因個案結果不合其意,費時4年,窮盡一切力量,去追殺一位基層檢察官,嚴重浪費司法資源及納稅人血汗錢,何止天怒人怨!

其實監委不必捨近求遠、一再濫訴要求釋憲,只要把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塵封已久的兩公約條文、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 775 號解釋文及美國憲法第五修正案(the Fifth Amendment of the United States Constitution )好好讀一遍,答案即已揭曉。這是適格監委必修的三堂課,也是人權保障的ABC。

第一堂課:監委行使職權應該具備國際人權理念

聯合國為落實「世界人權宣言」,於1966年經由大會決議通過「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合稱兩公約),兩公約與「世界人權宣言」共同被稱為「國際人權憲章」,乃國際社會最重要之人權法典,亦為國際人權保障體系最根本之法源。

其目的在闡明人類之基本人權,敦促各國積極落實保障,尊重個人的公民及政治權利,包括正當法律程序、公平審訊(Right to a fair trial)等。「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4條第7款即明定:任何人已經依照一個國家的法律及刑事程序被最後定罪或宣告無罪者,不得以同一罪名再予審判及懲罰。

為健全我國人權保障體系,立法院特制定兩公約施行法,使兩公約所揭示保障人權之規定,亦具有國內法律之效力,並於2009年12月10日正式施行。監察院既然握有彈劾公務員的生殺大權,自應遵守兩公約人權保障之規定,避免侵害人權,豈可對於國際人權憲章置若罔聞,專擅權勢、恣意而為。

監察院認為陳隆翔的疏失已非法律見解之歧異,彈劾案通過。(郭晉瑋攝)
監察院同案二度彈劾檢察官陳隆翔,遭致非議。(郭晉瑋攝)

第二堂課:監委行使職權應該具備正當性及同理心

我國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亦宣示「一事不再理」原則具有憲法位階的效力,與現代法治國普世公認的憲法原則接軌。理由揭櫫:判決確定後,不得對同一行為重複追訴、審問、處罰,以避免人民因同一行為而遭受重複審問、處罰之危險,防止重複審判帶給人民之騷擾、折磨、消耗、痛苦或冤獄,並確保判決之終局性。曲棍球案二度提起彈劾程序,監委遁詞竟然只是為「法理之爭」,對於受彈劾人疲於奔命、身受訟累毫無同理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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