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岡儒觀點:司改艱辛—評律師手札當庭遭扣押案

2022-06-05 0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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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諷刺,當偵查庭一開幾小時,律師不能寫筆記?上頭的檢察官呢,可以翻卷證及寫字、劃重點,少數特殊情況或許還會偷看手機及傳訊息呢?(新新聞資料照)

作者諷刺,當偵查庭一開幾小時,律師不能寫筆記?上頭的檢察官呢,可以翻卷證及寫字、劃重點,少數特殊情況或許還會偷看手機及傳訊息呢?(新新聞資料照)

2022年5月27日憲法法庭作成111年度憲判字第7號判決(下簡稱該案)。該案起源為2016年高雄地區陳姓律師於雄檢開偵查庭時,當庭被檢察官扣押筆記,案經聲請救濟,雄院鴕鳥式作成裁定(雄院105年度聲字第2531號刑事裁定,不得抗告),事隔6年由大法官還公道。當年筆者為高律理事,對本案投訴及相關客觀事實等頗熟悉,該案隱藏的內容是什麼?司法改革艱辛、人權保障困難重重,豈是蔡政府表面上講的冠冕堂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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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案之事實其實很簡單,2016年6月中旬開偵查庭時,雄檢某檢察官以「偵查不公開」為理由,對辯護人陳律師筆記逕為「對物強制處分」直接扣押,然後當庭發給陳律師收據乙紙。

檢察官「禁止」辯護人筆記,無侵害辯護權?

檢察官限制或禁止辯護人札記,更無侵害辯護人之辯護權問題:…如果認為辯護人為輔助記憶之必要,即可就檢察官訊問被告之全盤過程,鉅細靡遺的記錄,則辯護人為輔助記憶,請求檢察官允許其自行為現場錄音、錄影,檢察官得否限制或禁止?《呂太郎、吳陳鐶、111年度憲判字第7號判決不同意見書》

該段內容引用「錄音、錄影」及「輔助記憶」為論,乍看言之成理。筆者簡單問一句即可:「請問法庭錄音或錄影,是用來『輔助記憶?』更者,可有任何法庭會准許律師錄音或錄影?」是以兩位大法官此論證必成空談,怎會以之論「檢察官限制或禁止辯護人札記,更無侵害辯護人之辯護權?」足徵其所言不通。

回歸正論。「是否侵害辯護權?」兩位大法官自可採「否定說」,而筆者跳開此論證,筆者認為檢察官不得限制或禁止辯護人筆記,但必要時得基於「偵查程序檢閱或妥適處分」並應給予程序救濟。申言之,參照該案判決之見解,就人權保障觀點,應屬於方向正確之論證,相反的,呂、吳兩位之見解,則屬可評。

智者以喻而明,筆者請問:開庭三小時「讓律師不能作筆記,單憑記憶辯護?」檢察官高高坐在上面,好整以暇,翻翻卷宗或劃重點、筆記,然後或設套問被告,您覺得?

筆者舉例,曾有某刑案,開庭詢問了N小時,突然被問:「這是正本,怎會在被告您手中(致命一擊?)!鐵證如山,您還有什麼要說?」辯護人筆者當場直接質疑:「正本?懇請出示卷證。」結果呢?某官灰頭土臉,回頭詳看卷證,訕訕說道:「喔,對不起搞錯了。」請問上官:「您記憶力超群,過目、過耳不忘吧?」

奇怪的推論:辯護人「執業之習慣問題?」

另一段更令人驚訝的論證,堂堂大法官還會「推論、管到律師界?」當真匪夷所思。以此觀察當可知多令人痛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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