莊子云:「竊國者侯。」這句話擺在現代,應該替換為「竊國者總統。」因為手握人事權柄,操縱國家名器之予取,還有大筆大筆預算可供「合法揮霍」,愈是大言不慚竊得理直氣壯者,愈是被吹捧得英明神武。民進黨立委在疫情嚴峻之際,為前總統陳水扁所涉之「國務機要費案」除罪,正是「竊國者無罪」最佳示例。
會計法為國務機要費除罪,並非貪汙無罪
民進黨傾全黨之力,於立法院大打一架通過的會計法修正條文,其實只比現行條文(二0一一年修正為首長特別費除罪之條款)多了三個字「機要費」,即「二00六年底之前各機關支用的特別費、『機要費』報支、經辦、核銷、支用及其他相關人員之財務責任均視為解除,不追究其行政及民事責任;如涉刑事責任者,不罰。」因為有機要費的機關只有總統府的總統,時限又在二00六年底,毫無疑問就是衝著陳水扁國務機要費案而來,但藍營因此火力全開痛駡民進黨「陳水扁貪汙除罪」,或許推衍太過,畢竟扁家所涉貪案豈只國務機要費一樁,這個條款與其說是為陳水扁除罪,不如說是為曾經替扁家收集發票或經手機要費的幕僚們除罪,但陳水扁和民進黨始終國務機要費等同於首長特別費,並據此做為理當一併除非的理由,不論法理或現實基礎都有問題。
首先,機要費確為總統特有,源自威權時代,且延用迄今;但只有陳水扁總統發生問題,扁之前的兩蔣與李登輝沒問題,扁之後的馬蔡兩位總統也沒聽說有什麼問題,顯然這是扁家的問題,而非「歷任總統的歷史共業」;第二,特別費和國務機要費當然不能等同觀之,要知道早年中華民國公務員薪津遠低於民間水準,觀念裡所謂「公僕」就不該是賺大錢的,因此「首長特別費」某種程度確為補貼首長人情往來用度之用,才會有半數要單據半數不必的規定,國務機要費顧名思義,得符合「國務」所需,當然,何為「國務」?解釋可以非常寬。
年編三~五千萬,豈能成為「總統私帳」?
第三,公務員薪水直到前總統李登輝就任才開始大幅提高,原本以新加坡為師,但還沒拉到新加坡的水準,民意就開始有惡感,調整幅度有限,首長們的薪給到底多高才合理並符合民意期待?沒有標準答案,但總統薪給是六都首長的兩倍多,總統月薪四十多到五十萬元,比諸六都市長二十萬不到,就一般民意觀感不可謂低,首長即使把每月十萬不到的特別費(依級別三、五萬到七、八萬)加進來,也不能和總統收入相提並論。
第三,總統月薪近五十萬,再要求編列比照首長的特支費,也有合乎情理之處,畢竟民主時代,機關首長都要應付紅白人情,民選總統難免有此需要,甚至還得照顧部署,但若非要把國務機要費性質與首長特別費拉齊,那麼金額當然也必須衡平編列,首長特別費按月不過數萬元,和國務機要費年編數千萬元,怎麼能相提並論?總統年薪五、六百萬,還有一年「津貼」(機要費)三、五千萬,這是合理的薪資安排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