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珍專欄:總統竊國──

2022-06-03 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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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會處理攸關國務機要費除罪化的會計法第99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國民黨立委在主席台前拋灑玩具鈔票表達抗議。(柯承惠攝)

立法院會處理攸關國務機要費除罪化的會計法第99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國民黨立委在主席台前拋灑玩具鈔票表達抗議。(柯承惠攝)

莊子云:「竊國者侯。」這句話擺在現代,應該替換為「竊國者總統。」因為手握人事權柄,操縱國家名器之予取,還有大筆大筆預算可供「合法揮霍」,愈是大言不慚竊得理直氣壯者,愈是被吹捧得英明神武。民進黨立委在疫情嚴峻之際,為前總統陳水扁所涉之「國務機要費案」除罪,正是「竊國者無罪」最佳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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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法為國務機要費除罪,並非貪汙無罪

民進黨傾全黨之力,於立法院大打一架通過的會計法修正條文,其實只比現行條文(二0一一年修正為首長特別費除罪之條款)多了三個字「機要費」,即「二00六年底之前各機關支用的特別費、『機要費』報支、經辦、核銷、支用及其他相關人員之財務責任均視為解除,不追究其行政及民事責任;如涉刑事責任者,不罰。」因為有機要費的機關只有總統府的總統,時限又在二00六年底,毫無疑問就是衝著陳水扁國務機要費案而來,但藍營因此火力全開痛駡民進黨「陳水扁貪汙除罪」,或許推衍太過,畢竟扁家所涉貪案豈只國務機要費一樁,這個條款與其說是為陳水扁除罪,不如說是為曾經替扁家收集發票或經手機要費的幕僚們除罪,但陳水扁和民進黨始終國務機要費等同於首長特別費,並據此做為理當一併除非的理由,不論法理或現實基礎都有問題。

首先,機要費確為總統特有,源自威權時代,且延用迄今;但只有陳水扁總統發生問題,扁之前的兩蔣與李登輝沒問題,扁之後的馬蔡兩位總統也沒聽說有什麼問題,顯然這是扁家的問題,而非「歷任總統的歷史共業」;第二,特別費和國務機要費當然不能等同觀之,要知道早年中華民國公務員薪津遠低於民間水準,觀念裡所謂「公僕」就不該是賺大錢的,因此「首長特別費」某種程度確為補貼首長人情往來用度之用,才會有半數要單據半數不必的規定,國務機要費顧名思義,得符合「國務」所需,當然,何為「國務」?解釋可以非常寬。

20220530-民黨進立院黨團總召柯建銘(中)30日召開記者會,回應立法院會三讀通過攸關前總統陳水扁國務機要費除罪化的會計法第99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柯承惠攝)
民黨進動員通過國務機要費除罪條款,還特別冠以「轉型正義」的大帽子。(柯承惠攝)

年編三~五千萬,豈能成為「總統私帳」?

第三,公務員薪水直到前總統李登輝就任才開始大幅提高,原本以新加坡為師,但還沒拉到新加坡的水準,民意就開始有惡感,調整幅度有限,首長們的薪給到底多高才合理並符合民意期待?沒有標準答案,但總統薪給是六都首長的兩倍多,總統月薪四十多到五十萬元,比諸六都市長二十萬不到,就一般民意觀感不可謂低,首長即使把每月十萬不到的特別費(依級別三、五萬到七、八萬)加進來,也不能和總統收入相提並論。

第三,總統月薪近五十萬,再要求編列比照首長的特支費,也有合乎情理之處,畢竟民主時代,機關首長都要應付紅白人情,民選總統難免有此需要,甚至還得照顧部署,但若非要把國務機要費性質與首長特別費拉齊,那麼金額當然也必須衡平編列,首長特別費按月不過數萬元,和國務機要費年編數千萬元,怎麼能相提並論?總統年薪五、六百萬,還有一年「津貼」(機要費)三、五千萬,這是合理的薪資安排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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