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國,法律是統治的工具;在台灣,法律是政治的工具;諷刺的是,最能彰顯「法律是政治工具」的竟是基本不該具有「政治性」的《會計法》;這部訂於大時期一九三五年的「大法」,國民政府遷台前修兩次,遷台後威權時期修兩次,政黨輪替後修三次,刻正準備第四次修正,包括此番修法,已經三度為了前總統陳水扁引爆「國務機要費」,牽動全台機關首長「特別費」的「歷史共業」大動干戈。
諷刺的是,法當「監管」的概念,在晚近幾次針對第九十九之一條的修法主旨都在「除罪」,完全符合封建皇朝時期「法不責眾」─即使違法,但同樣這麼幹的人多了,就不好責罰了─因為放眼全台,但凡有權支領、承辦特別費的「首長」和相關人員(包括教授)太多,幾乎成為因循苟且之慣性,簡單講,當「違法」具有普遍性,一為避免選擇性執法陷阱,有人可能因此入罪有人却可能避罪,難免人心不平;二為人心浮動惶惶不安,因為「普遍違法」,只好「普遍除罪」,但為特定緣由的「除罪」,並不能開脫假發票報假帳的違法事實。
法不責眾,但身陷國務機要費的總統只有扁一人
提案立委蔡易餘聲稱此案並非為陳水扁解套,這個辯解太過牽強,因為提案說明清清楚楚指出,「有鑑於國務機要費由來可追溯至民國四十、五十年代,當時分為『機要費』與『特別費』二筆,六十年代則合併稱為「國務機要費」,顯見「機要費」與「特別費」的性質相同。再者,特別費的報支及核銷等程序,數十年來儼然形成行政慣例,參與其業務之相關人員如各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之承辦人員,對其處理方式已產生一定程度之信賴,並依例辦理相關業務。因此,對辦理國務機要費等相關業務的人員,其所按照行政慣例的行為,應給予善意的信賴保護,以杜絕社會各界的爭議,並給予解除相關人員的責任。」所以修正條文才會在原來「除罪」的範圍,在特別預前增加一項「機要費」,而寬宥的大限也從原定的民國九十五年以前,再放寬到九十六年以前。
民進黨總召柯建銘就誠實得多,他直接呼籲國民黨,「面對歷史真相,如果繼續把國務機要費當作政治提款機,是極大的不道德,也受受到歷史的鞭屍。」他說,「這不只是為了陳水扁,如果連這個都不敢平反,算什麼政治人物。」言下之意,民進黨要平反的是國務機要費,而非陳水扁的國務機要費案。不過,眼前的歷任總統(包括現任),都沒有國務機要費的問題,而且,修法之後不表示未來的總統或行政首長,可以亂報國務機要費或特別費,所以,國民黨指這是「針對性修法」其實相當精準。
《會計法》第九十九之一條,新增於二0一一年,其背景就是因為陳水扁的國務機要費案爆發,民進黨舉發時任台北市長馬英九的特別費核銷違法,國民黨再回敬舉發民進黨首長,結果,檢調全面出動,翻江倒海調查全台七千多名中央到地方的政務和民選首長,其中馬英九、游錫堃、呂秀蓮等都被起訴(後均判無罪),絕大多數首長不會經手特別費報銷,唯一倒楣的只有馬英九特別費的經手人余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