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思博觀點:總統級的難題─關說無罪,吹哨有罪?

2018-05-17 0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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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總統馬英九因為「洩密案」被判四個月可易科罰金(可再上訴)。(陳韡誌攝)

前總統馬英九因為「洩密案」被判四個月可易科罰金(可再上訴)。(陳韡誌攝)

義務衝突是倫理與法律上的難題,常讓人陷入痛苦的兩難,忠孝不能兩全是古典的例子,馬前總統被訴洩密案將是現代的一個著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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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者擔任教書匠多年,教授英美法必修入門課時,我必然提及美國憲法。美國憲法原始七個條文,只有初步的政府架構,既乏人權條款,又缺一些極重要的三權內涵(例如司法的違憲審查權),而有賴憲法修正案,憲政實踐與司法判例逐步補充。但是美國憲法中總統誓詞自始即非常到位,總統的憲法義務是:「維持,保護和捍衛美利堅合眾國憲法」(preserve, protect and defend the Constitution of the United States),而我國總統依憲法48條是:「余必遵守憲法,盡忠職務,增進人民福利,保衛國家,無負國民所託。」也就是美國總統除了守憲義務外,尚負擔「保護」和「捍衛」憲政有效運作的責任,對於妨害憲政運作的行為,有義務主動挺身對抗。換言之,總統固需受其他憲法權力制衡,但另一方面總統又是憲政有效運作的最終保護者。我國總統解釋上如同美國總統,除了「守憲」之外,亦是「護憲」有責。

以上和馬前總統的案件有何關係呢?北檢的起訴書中主要以三個重點論告他洩密:1.偵查是檢察官的核心職能之一,他違反偵查不公開洩密他人;2.他洩密無正當化或阻卻違法事由;3.退一步言,他即便有正當目的亦應選擇合法手段,有違比例原則。而顯然日前高等法院的判決結果,接受北檢以上的起訴理由。但筆者認為,檢方所論三點皆有可議之處。首先馬前總統並非出於干涉偵查或探知偵查秘密的意圖,主動運用他所無的權力,命令檢察官向他提供不應得知的資訊,他是在無意、被動的情況得知資訊,高院的判決倒不認定他因僅當聽眾而有責任,本案爭點在於他得知資訊後的作為,即他發現疑似司法關說,想當體制的「吹哨者」,反而洩露了偵查資訊,起訴書中列舉了憲法上總統職權及行使要件,最後在結論中指摘他無權當「吹哨者」,顯然高院也接受這樣的見解。

20171031-立法院會,行政院長賴清德完結就任後首次的施政總質詢,前立院院長王金平和執政黨黨團總召柯建銘和副院長蔡其昌就議事交換意見。(陳明仁攝)
前立院院長王金平和執政黨黨團總召柯建銘司法關說,結果前總統馬英九二審被判有罪1(陳明仁攝)

馬前總統得知資訊後的作為是否有理由?從北檢的起訴和高院的判決來看,完全被否定了,但是筆者認為,檢方和高院並未以對待自己核心職能的方式,對待其他憲法機關。北檢的起訴和高院的判決將關說案曝光後必然的行政立法對抗,立法院空轉,以致正常憲政秩序的施政報告、總質詢可能無限期拖延等事,一律當作是「政治衝擊」,但是影響憲政運作的「政治衝擊」,盡管不屬任何其他機關的職掌,卻怎能說是擔任「憲政運作保障者」總統的三不管地帶?維持政治運作,化解政治僵局其實是總統的核心職能,筆者當然同意總統必須在受制衡之下發揮職能,但卻絕不贊同起訴書所論,好像馬前總統「多管閒事」。就事實來看,本案後續引發倒閣,立法院長地位相關訴訟,以及自102年9月17日至10月16日的政治僵局等,皆屬最高層次的憲政爭議,如何像判決結果所傾向的干總統底事?馬前總統的困難在於他被告知一個資訊,而這個資訊將引發的憲政危機是他的職務必須處理的,他採取行動就不可能不告知別人,因此筆者才說這是義務衝突的案例,馬前總統才有不平之鳴說:「還是我什麼都不做,上床睡大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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