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二三四再來一次,不達目的絕不罷休!不能不佩服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驚人的執著,自二0一七年起三度闖關未過的《數位通訊傳播法》,改名換姓為《數位中介服務法》,四度捲土重來,即使改名換姓,卻未改頭換面,不論從形式到內容,帶來的驚嚇程度並未稍減幾分,相反的,選舉在即,堅持以「打假」遂行言論管制與「內宣」目的的民進黨蔡政府,會不會一不做二不休,六十天公告後送行政院通過,下半年進立法院一個甲級動員完成立法?能不讓人想來就汗毛直豎嗎?
十六個主管機關只有管制沒有服務,把言論當病毒?
這個驚天大法有多大爭議,從法案名稱名不符實即可見一斑。首先,全法五十七條,全部精神都在「管制」,與「服務」沾不上半點關係,罰則專章多達十個條文三十九款情狀可罰,最高可罰千萬;以「服務」之名行「管制」之實,以「打假」為職志的NCC,算不算「自造假」?該罰不罰?該管不管?
其次,為了擺脫「箝制言論」惡名,NCC特別強調新法既未明定違法內容的定義,也不會賦予NCC命令業者下架不當言論之權限,前者交給「各主管機關」,後者交給司法程序,貎似符合法治原則;但是,法案中的「各主管機關」多達十六個,再加上一個「其他相關主管機關」,簡單講,中央政府各部會的都是主管機關,還包括一個行政院二級單位「警政主管機關」,NCC立一個法,賦予各部會「自行除汙」的權柄,未來各部會輿情反應還要加一道任務─提出檢舉或聲請緊急資訊限制令,NCC固然未負箝制言論之責,卻讓政府各機關(公權力)跨一大步,從「輿情反應」到「內容監控」,這難道不是言論管制?放眼中華民國多如牛毛的各種法律,唯一差可比擬的只有《傳染病防治法》(十三個主管機關加其他),這是把內容(言論)當成必須杜絕發生、傳染和蔓延的恐怖病毒?NCC以實話包裝謊言,該罰不該罰?該管不該管?
第三,對所謂「不實資訊」或「違法言論」洋洋灑灑的處置,簡要歸納即:「各法規主管機關若認為網路內容有違法時,可向法院聲請資訊限制令,如果是一般狀況,將視法院核發或駁回決定是否限制資訊,法院裁定前,可暫時加註警示處分。若是緊急狀況,法院要在四十八小時內裁定,如果法院核發資訊限制令,就可移除該資訊或限制接取,但若是駁回,無法進行限制,仍可加註警語。」賦予機關「認定違法」之權,還給了機關限制資訊之權,甚至給了機關強制司法限時判決之權,而且不論判決為何都可加註警語,即使不是違法言論,也屬「有害言論」,形同把言論當菸品,這不但是言論管制,不也是某種程度的行政權侵犯司法權的破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