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永欽觀點:國民法官法的關鍵錯誤

2022-07-04 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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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為什麼捨棄結構完全相同的日本表決模式,而去套用結構迥異的德國表決模式,以致怎樣都讀不出這背後的政策邏輯,令人百思而不得其解。如果一定要說有什麼邏輯,就是絕對的無罪優先,也就是認定無罪的法官三票可以推翻認定有罪的國民法官六票,認定無罪的國民法官四票又可以推翻認定有罪的法官三票加上國民法官兩票,不論德國或日本模式的邏輯都無法支持這樣的設計,這雙重少數決背後只有無罪永遠優先的邏輯,管他認定無罪的是法官或國民法官!這個說不清道理的規定,一直沒有受到注意和討論,但一開始實施,恐怕不要多久就會引發強烈質疑。也因為國民法官法庭只能選擇性的實施於少數案件,絕大多數案件都還是由法官合議或獨任的法庭審理,兩相比較在罪責認定的寬嚴上竟有如此巨大的差異,違憲審查程序的啟動,不論由被一般法庭判決有罪確定的被告,或審判中的承審法官提起,應該都在預料之中。以其涉及人民基本權限制程度的重大,審查不可能採較低的基準,結果實在不容樂觀。遑論我國民眾對於犯罪的厭惡,縱使新法出於強化無罪推定原則的苦心,當民眾看到重罪反而輕放的明顯差別待遇時,其不平必然轉移到整個人民參審的制度上,因此可能不待宣告違憲,制度已經無以為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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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麼改?最簡單的做法就是儘速修法改採日本裁判員法庭的表決方式。朝聞道,夕改可也。

*作者為國立政治大學講座教授、前司法院大法官並任副院長,本文原刊《奔騰思潮》,授權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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