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岡儒觀點:評「Fuck you無罪」及法院洩密彈劾案—隱藏在司法光明下的黑暗面

2022-08-14 06:40

? 人氣

筆者從該個案及近期監院彈劾法官案,談述隱藏在司法光明下的真實黑暗面。(圖/取自Pixabay)

筆者從該個案及近期監院彈劾法官案,談述隱藏在司法光明下的真實黑暗面。(圖/取自Pixabay)

「在臉書公然留言Fuck you,雄院判無罪?」請點閱雄院111年度易字第130號判決(下簡稱該案),可明察法官如何判決無罪,或往後在網路上均可茲學習。司法院及司法高層每次都講「溫暖、富有人性」,請看該案是否符合國民情感?也請正視這樣的司法官或判決是否符合人民期待?本文將從該個案及近期監院彈劾法官案,談述隱藏在司法光明下的真實黑暗面。

透過<Google新聞> 追蹤風傳媒

留言「fuck you」判決無罪,為什麼?

雄院該案告訴人因與被告有行車紛爭,被告前往告訴人臉書頻頻留言,其中包含「fuck you」,經雄院審理判被告無罪。筆者身為律師,只有「佩服」二字放在心中膜拜。誠然,依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30號見解,例如「幹」字一詞,可能用以侮辱他人,亦可能作為問候發語詞或宣洩情緒,但客觀事實總應該回歸社會通念判斷。

該案法官之關鍵判斷如下:英語中之「fuck you」,相當於吾人語言中之「幹」字一詞…綜合觀察,以判斷該詞於本案中是否具有侮辱意涵(整段請詳判決原文)。

更嚇人在此,該法官續寫:「(被告)自陳因從事航運工作30餘年,長期接觸外國文化,而使用上開英語粗話等語,是從本案之整體狀況為綜合觀察,已先可認被告當時使用該語,應係宣洩情緒,向告訴人表達不滿,而尚無侮辱意涵。」筆者心想,往後被告答辯可要記得講長年接觸外國文化,滿口「fuck you」當成發語詞或情緒用句,英文好不好關係很大耶?

法官自由心證  初一、十五看心情

平心而論,臉書公開留言「fuck you」,應依具體個案整體觀察,但法官自由心證,其判決理由愛怎寫就怎寫,例如「強吻是國際禮儀」也不知道跟性騷擾區別在哪?而該案法官提到:「一般理性之第三人,如見聞本案之前因後果與所有客觀情狀,相對於告訴人大量、反覆之挑釁、騷擾留言,應難認被告僅僅『一度』對告訴人稱『fuck you』一語,即已達足以貶損告訴人之人格或人性尊嚴,而屬不可容忍之程度。是被告本案一度回覆告訴人『fuck you』一語,縱有侮辱之意,揆諸前揭說明,告訴人仍應負有較大幅度之包容。」法官寫的洋洋灑灑,但此段論證仍頗為怪異。筆者個人覺得臉書留言「fuck you」具有侮辱之意涵。準此,若法律成為「論述的偽飾!」當真令人嘆息。

筆者作夢,夢中法官和顏悅色問:「被告呀~您這個『fuck you=幹』,對吧?就是情緒性、發語詞,喔,您長年住國外呀?英語上這個fuck you就是發語詞,沒別的意思啦,對嗎?」突然轉過來斥責被害人:「你是懂不懂?這要包容的,懂嗎!別亂告!」筆者夢醒,看看汝等法官暢談人權保障?司法院只會閉嘴,每次對外都講這是「審判核心事項?」真實恐怖的真相,卻是法官自由心證,初一、十五端看心情。

法院「保護官」洩密、由監院彈劾案查見隱藏真實

只談法官自由心證似嫌不夠,請觀察監察院2022年8月5日新聞稿

「臺東地院『洪O』前主任調查保護官,因個人職務恩怨,將被害少年、其他安置少年及報復對象個人資料洩漏予林嫌,以私害公涉違反公務員保密規定;士林地院『姜O香』法官出具認知有誤且對林嫌有利之法官意見書,未持平公正判斷所掌握訊息,違背司法人員通報義務,有違法官倫理規範;高雄地院『侯O偉』法官因姜O香法官『告知』而知悉林嫌涉案後,未遵守職務分際頻繁與林嫌接觸,並遭檢察官以涉嫌洩密簽分他案偵辦,違反法官倫理規範,監察院通過3人之彈劾案。」

筆者先簡單說明事實,該彈劾案係「臺東縣某安置機構發生林姓主管涉嫌猥褻收容少年,由於林嫌與司法界相熟,乃有少年保護官洩密資料、兩位法官涉嫌違反法官倫理不當行為,全案經監察院調查後提出彈劾(下簡稱該彈劾案)。」相關內容,也有媒體《三法官暗通惡狼》之報導可參酌。

隱藏在司法光明下的黑暗面:觀察少年長期受害

該彈劾案有兩個前提關鍵。1.被害少年長期遭騷擾或猥褻(共1年8個月許)。2.法院已獲通報(少年告知伯父及社工,已通知法院保護官)。或可簡化事實為「被害少年疑似長期受性騷及已通報法院。」

當我們深信司法光明面、正義面,司法對兒少權益保障應如何處理?或說少年也可能胡言亂語,但兒少被害人若身心權益有受侵害之虞,自應啟動嚴謹之調查,遺憾的是,該案中呈現出「私下的司法面向」卻是赤裸裸、陰暗的黑暗真實面。

首先,林嫌要求少年「寫澄清書」(是否「恐嚇、脅迫」等,另由院檢認定),先前《命少年當庭掌摑事件》,法官亦稱「少年自願」云云?(詳拙文:解析某法官當庭霸凌少年案─隱藏在司法正義下的血與淚

該案少年不從林嫌要求時,據聞遭林嫌毆打,微妙的是「G保護官『告知』姜法官案情,姜法官『透過』侯法官取得洪主任聯繫方式?」這才是本件之真正關鍵點。是以,後續之訪談、作成報告等等,均可依此關鍵為「整體脈絡檢視」。請注意,這種報告可信度有多少?

審視該彈劾案(少年被害案件)三大重點、審觀司法黑暗及陰影

筆者先做個假設,如果本件洪調查官「未被發現洩漏資料給林嫌」,請國人靜心思考,該案調查或刑案可能之走向?

1.具有「法院客觀、公正的」訪視報告兩份。

2.某法官出示意見書。(法官表示不贊成通報)

3.查無實證?充足的答辯或滅證?(嫌犯已先取得資料;未查知私下聯繫)

本件少年《性侵害》立案後,林嫌事前已取得「被害人資訊、書面資料;G保護官訪視紀錄、D保護官相關個人資料」。(註:筆者懇求注意此段,林嫌「事前」已取得資料)該案至少事涉「台東地院一名少年保護官、(跨院、士林、高雄)兩名法官?」當真令人驚懼!

申言之,透過該個案可知「司法陰暗面」真實上多麼猙獰。當少年被害人涉及「被強制猥褻、性騷擾及傷害恐嚇」,請靜心觀察法院的少年保護官、法官之行為,人民是否心中一片懼怕及罵聲?如本件未經偵查及媒體爆開,確實該案法院可以作成「表面上」客觀公正且維護人權保障的嚴謹裁判,又何其諷刺且虛偽?別說國人們,連筆者再三審閱該書面資料也可能被蒙蔽。

姜法官認為「孩子說謊」司空見慣,是否違背《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司法人員通報義務,筆者不再多評論,但筆者提醒「若孩子不是說謊呢?」則變相阻斷(兒少)被害人向法院或主管機關尋求協助之機會。而姜法官私下將意見書傳給雄院的侯法官,請問國人看出什端倪?

再來談談雄院侯法官,2020年8月25日侯知悉該案後,陸續與林嫌傳遞訊息(含辯論意旨狀),2020年10月12日更將與G保護官通報內容『雷同之訊息』告知林嫌!觀察以上行為,顯見重大違失、斲傷司法廉正,而這些是湊巧還有「LINE對話紀錄留下」,如果沒有呢,請問會是怎樣的「對外」說詞,當不難想像之。

鑒往知來:未被發掘真相之前的司法陽光燦爛

按法官或檢察官倫理應採取「高標準」,本於司法廉潔公正,其行為應從嚴規範,監委之彈劾權則為整飭官箴、澄清吏治。筆者卻只見「監院不打老虎?(笑)」或廉政署長莊榮松充滿爭議(被媒體稱為邢泰釗2.0),邢總長特愛編書,率調查局長王俊力、司法獒犬洪信旭等人平步青雲?或請觀察最高檢察署2022/6/1標案,係由漢威聯合股份有限公司得標(Honeywell Taiwan Ltd),該案之得標廠商寫中華民國(ROC.Taiwan)。有興趣另請參閱公平會《外商在台分公司參與我國標案以平等互惠為原則》(註:細部包含註冊等,不另論之),最高檢不知道Honeywell這廠牌及該漢威公司董事長及董事自然人均為「法人持股(荷蘭商Honeywell Asia Holdings B.V.)?」邢總長或誤會Honeywell這廠牌是台灣公司,其決標資料更寫著政風檢核:「實地監辦。」莊榮松大概查也不敢查?足見最高檢及廉政署之能。

雄院對《Fuck you案》判無罪,顯現法官自由心證之特立獨行,或嚴重違背人民情感,焉能期盼蔡政府司法改革?成日內宣作秀、民怨沖天是實!更可怖的是,院檢在司法光明面下是什麼?筆者引用一則司法院(雄院)新聞供參考及作為結論。請先注意「侯法官」之前述行為、時點,再觀察2021年1月16日雄院宣導國民法官新制,提到:「侯O偉法官設計10個關於國民法官制度的問題,與與會人士雙向互動,藉由這場宣導讓與會大眾能夠清楚明白使得國民法官制度之設計理念與內容,…邀請與會民眾一起進來高雄地方法院擔任國民法官,一同與職業法官共同描繪出正義的藍圖。」筆者心想,描繪什麼?表面陽光下的真實司法黑暗嗎? 

懇請國人回頭觀察2020年8月至10月間,侯法官違反法官倫理之不當行為,再請看不到半年間,2021年1月16日雄院新聞稿「冠冕堂皇、為民做主?」到如今受監院彈劾,兀見「少年被害人遭長期性騷案」之私下聯繫林嫌事實,該彈劾案牽涉的或只是司法界冰山一角,鑒往知來,未被發掘真相之前,司法陽光燦爛,有多少可信度?

後記:監院彈劾移送懲戒是否適宜?

本件該彈劾案,若回歸兩位法官違反《法官倫理》角度觀察,是否宜由監察院彈劾暨一律移送懲戒法院?筆者本文責難嚴格,是在於愛惜司法廉正之心,但回歸法制以觀,認為監委若彈劾司法人員,仍應衡平檢視始末與具體情況。或以兩位法官歷年裁判(註:筆者檢閱近十年兩位法官裁判觀察)、行為或致力司法活動(例如座談、公益),客觀上整體呈現公允。是以筆者無論如何嚴格評論,總該講出公正無私之論,以茲衡平。

對該少年案痛批,筆者感到心痛,但事涉《法官評鑑》,依法請求評鑑程序,或是較客觀妥善的方式,也較能因應個案客觀審酌是否違反《法官法》或《法官倫理規範》之內容。

至於《檢方分案偵查乙事》,宜尊重檢方偵辦案件及程序。以上觀點,都是從司法評鑑、刑案程序角度觀察,而監察院監委查案或糾舉等,固然應尊重,惟兩位法官行為之具體情節不同,是否均有彈劾、移送懲戒法院之必要?或採行法官評鑑已足?確實值得深思或再觀察之。

*作者為執業律師、高雄律師公會第15屆人權委員會召集人

關鍵字:
風傳媒歡迎各界分享發聲,來稿請寄至 opinion@storm.mg

本週最多人贊助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