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臉書公然留言Fuck you,雄院判無罪?」請點閱雄院111年度易字第130號判決(下簡稱該案),可明察法官如何判決無罪,或往後在網路上均可茲學習。司法院及司法高層每次都講「溫暖、富有人性」,請看該案是否符合國民情感?也請正視這樣的司法官或判決是否符合人民期待?本文將從該個案及近期監院彈劾法官案,談述隱藏在司法光明下的真實黑暗面。
留言「fuck you」判決無罪,為什麼?
雄院該案告訴人因與被告有行車紛爭,被告前往告訴人臉書頻頻留言,其中包含「fuck you」,經雄院審理判被告無罪。筆者身為律師,只有「佩服」二字放在心中膜拜。誠然,依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30號見解,例如「幹」字一詞,可能用以侮辱他人,亦可能作為問候發語詞或宣洩情緒,但客觀事實總應該回歸社會通念判斷。
該案法官之關鍵判斷如下:英語中之「fuck you」,相當於吾人語言中之「幹」字一詞…綜合觀察,以判斷該詞於本案中是否具有侮辱意涵(整段請詳判決原文)。
更嚇人在此,該法官續寫:「(被告)自陳因從事航運工作30餘年,長期接觸外國文化,而使用上開英語粗話等語,是從本案之整體狀況為綜合觀察,已先可認被告當時使用該語,應係宣洩情緒,向告訴人表達不滿,而尚無侮辱意涵。」筆者心想,往後被告答辯可要記得講長年接觸外國文化,滿口「fuck you」當成發語詞或情緒用句,英文好不好關係很大耶?
法官自由心證 初一、十五看心情
平心而論,臉書公開留言「fuck you」,應依具體個案整體觀察,但法官自由心證,其判決理由愛怎寫就怎寫,例如「強吻是國際禮儀」也不知道跟性騷擾區別在哪?而該案法官提到:「一般理性之第三人,如見聞本案之前因後果與所有客觀情狀,相對於告訴人大量、反覆之挑釁、騷擾留言,應難認被告僅僅『一度』對告訴人稱『fuck you』一語,即已達足以貶損告訴人之人格或人性尊嚴,而屬不可容忍之程度。是被告本案一度回覆告訴人『fuck you』一語,縱有侮辱之意,揆諸前揭說明,告訴人仍應負有較大幅度之包容。」法官寫的洋洋灑灑,但此段論證仍頗為怪異。筆者個人覺得臉書留言「fuck you」具有侮辱之意涵。準此,若法律成為「論述的偽飾!」當真令人嘆息。
筆者作夢,夢中法官和顏悅色問:「被告呀~您這個『fuck you=幹』,對吧?就是情緒性、發語詞,喔,您長年住國外呀?英語上這個fuck you就是發語詞,沒別的意思啦,對嗎?」突然轉過來斥責被害人:「你是懂不懂?這要包容的,懂嗎!別亂告!」筆者夢醒,看看汝等法官暢談人權保障?司法院只會閉嘴,每次對外都講這是「審判核心事項?」真實恐怖的真相,卻是法官自由心證,初一、十五端看心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