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知名的內湖女童當街遭殺害案件,二審辯結,小燈泡的父親劉大經先生,明確地向法院表示,在目前無法確認被告日後不會再犯,且為避免其他人受害,應判處被告死刑。為人父,當如是!筆者亦有相關看法,與各位分享。
綜合《最高法院刑事判決105年台上字第984號》與《106年台上字第345號》意旨:前一判決認以,死刑兼具應報與預防功能,且若要達到「分配正義」的要求,在死刑應報與一般預防的概念下,可以不考慮被告「有教化可能」,仍應判被告死刑;後一判決認以,在非公開殘殺被害人,且受害者非「兒童」或「殘疾」之人,即使有殺害行為,仍不能處以極刑。
承前,今內湖小燈泡案件據報載轉述,被告於看守所內沾沾自喜,以為強制治療期間僅五年,可以重見天日,且鑑定報告認為,被告出獄後再犯率高,無法保證其他人不受害,而被告於內湖車水馬龍街道,殺害無抗拒能力的幼童,依照前開判決意旨,豈能不判處死刑?
值得注意的是:本案結辯時,檢方舉出兩公約當時雖有經政府簽署,但送往聯合國時卻遭到退件;試想:若在國外條約程序尚未完備,國內即使有施行法,然條約生效的前提要件不存在,豈能以這兩公約作為凶犯免死的護身符?若深究該兩公約與施行法是否可以制約非聯合國會員的成員,也是本案與今後相關涉及死刑案件,法院應該重視與攻防的議題。
日本作家芥川龍之介《杜子春》,訴說有位杜子春出外訪求仙人,仙人要他禁語,不能說話,並且降下種種災難,甚至直到杜子春為人殺害,他的靈魂還是謹守戒律,仍不發一語,只為修成正果;直至地獄裡的牛頭馬面,對其死去的父母虐待,基於孝心,他大聲呼號,遂而破戒。仙人才說:「求仙事小,若你見到至親受苦,還不發一語,才是天地不容」於是仙人給他些資財,之後杜子春就過著小康的日子。上開故事脫胎自太平廣記,二者結局略有不同,杜子春最後托生為女子,當其夫作勢要摔死其女兒,則杜子春為護犢,也是破戒出聲,但對至親的摯愛,是如出一轍的。
承前,本案小燈泡的訴訟攻防,辯護人與檢方爭鋒,在眾所矚目的案件裡,本應各司其職。耐人尋味,擔任告訴人的劉氏夫妻,其告訴內容卻未全然「追訴犯罪」,恐與法定的告訴人職能有所齟齬,更使人有原諒被告的誤解。然今劉大經先生,小燈泡的父親,於二審結辯,終於為所當為,發正義之聲,給他的愛女,做出「杜子春般」的不忍悲鳴,不正是慈愛天性的展現嗎?總之,希望本案法院能給與公正的裁判,撫生,慰死,安黎民!
*作者為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