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臨時會即將開議,《財團法人法》與《公司法》、《礦業法》同樣列為臨時會優先法案,前行政院長陳冲今(11)日表示,行政院版《財團法人法》絕大部分的篇幅,都在處理「公辦財團法人」的轉型正義問題,對於向社會大眾募集資金、享有免稅待遇的民間財團法人,卻仍然缺乏一套治理守則,規模100萬元的財團法人,和規模上億元的財團法人,竟然適用同樣的監理標準。為了強化財團法人的財務揭露,陳冲建議本次《財團法人法》修法,重點應該擺在財團法人的治理,至於「公辦財團法人」所涉及的轉型正義議題,應該改以《行政法人法》規範。
由陳冲設立的新世代金融基金會,5月29日舉辦「財團法人之立法及治理守則」研討會,當天邀請前金管會委員葉銀華、天主教新竹教區執行長陳文良、公益責信協會余孟勳等人,就財團法人治理問題提供意見。
成千上萬財團法人有免稅待遇,卻無財務揭露機制
陳冲表示,台灣立案登記的財團法人,共有成千上萬個,這些財團法人有些向不特定社會大眾募集資金,並且享有免稅待遇,卻沒有專法針對財團法人的財務揭露部分進行規範,「台灣合作社家數只有2、3千,但都有專屬的《合作社法》,中華民國有這麼多財團法人,卻沒有《財團法人法》,這不是很奇怪嗎?」
陳冲表示,馬政府時代,行政院曾提出《財團法人法》修法草案,但財團法人的財務揭露等規範,不僅影響到宗教團體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也會對政治人物捐贈成立基金會產生約束,因此法案推動上相對困難。2016年9月,蔡英文總統宣示一定要推動《財團法人法》立法,他得知消息後,原本感到很高興,沒想到去年行政院版公布後,絕大多數篇幅都在處理「公辦財團法人」的轉型正義。
陳冲表示,公辦財團法人僅是國內財團法人的一小部分,《財團法人法》立法的重點應該擺在財團法人的財務揭露與監理,尤其是,財團法人推動公益慈善工作,分擔政府責任,政府既然給予免稅待遇,就應該對於財團法人有一定的治理規範。
尤其是,《財團法人法》修法版本,雖然是由法務部提出,但是立法後,各財團法人的監理,又回歸到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管轄,以目前國內財團法人,監理機關分屬不同部會,即便是同一部會,體育署主管的財團法人與教育部其他文教財團法人,屬性上有很大的差異。因此,台灣現階段應該推動《財團法人法》的「優質立法」。
新世代金融基金會建議,本次《財團法人法》修法,應該協調單一機關訂定非營利機關組織之一致性會計準則,以及內部治理守則;做好財務監督、資金運用及資訊揭露等事宜,同時針對財團法人之規模大小,建立分級管理制度。
陳冲:台灣應該參考美國訂定非營利組織自律原則
「美國財團法人主管機關,某種程度上就是美國國家稅務局(IRS),IRS給予財團法人免稅待遇後,財團法人的所有資料,就會揭露在IRS網站上」,陳冲表示,台灣應該參考美國,訂定非營利組織自律原則,把財團法人治理的最佳實務訂定出來,讓透過資訊的充分揭露,讓國人能夠共同參與財團法人的監督。
陳冲表示,行政院版《財團法人法》草案,將大部分篇幅處理政府捐助財團法人,也就是公辦財團法人的轉型正義問題,然而,公辦財團法人的轉型正義議題,其實可以不必透過《財團法人法》進行,其實可以將公辦財團法人,強制轉換為行政法人方式處理。
政府捐助超過5成就認定「公辦財團法人」 陳冲:很危險
陳冲表示,政府「公辦財團法人」的轉型正義議題,在處理上必須要很小心,如果僅以財團法人設立迄今,政府捐助比率「曾經」超過5成,就逕行認定為「公辦財團法人」,並且要求按照原始出資比率,取得過半數董事席次,那麼這樣的定義就頗為危險,「如果按照這個標準,那麼是不是已經民營化的國營事業與省屬行庫,政府都可以據此要求回歸公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