紀和均觀點:笨蛋,要監督績效,而不是介入管理!

2018-02-28 0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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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本會期議,除了軍改、司改之外,還有財團法人法也列為本會期優先法案 。作者認為行政院送達立法院的草案版本根本是用錯手段。(陳明仁攝)

立法院本會期議,除了軍改、司改之外,還有財團法人法也列為本會期優先法案 。作者認為行政院送達立法院的草案版本根本是用錯手段。(陳明仁攝)

第九屆立法院第5會期在獲得朝野各政黨團的共識下,已經確定於2/27正式開議。執政的民進黨團確認本會期中優先推動的法案,包括:軍人年改、司法改革、財團法人法草案…等等。毫無意外地發現,上述的優先推法案均具有重大社會爭議性。除了有違憲嫌疑的軍人年改、不進反退的司法改革,更有近期引起輿論關心的「財團法人法」草案。不少學者專家都批評賴內閣送交立法院審議的「財團法人法」草案版本,不但無法達到因應社會變遷的現實上要求,甚至連法律保留的法治國要求都岌岌可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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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雖為私法人的一種,但其成立宗旨為公益性質,時常做為政府推動各項公共政策或提供各類公共服務的夥伴,獨立於公部門與營利私部門,自成第三部門。英美等先進國家亦時常為了能在組織人事、財務運用上更為靈活,而將部分行政機關財團法人化或是將行政業務委外給財團法人執行,即所謂「一臂距離」(arm’s length)的業務執行者或服務提供者,政府不介入經營,轉為「績效考核」;相對地,政府捐助的財團法人不再屬於階層式行政機關,策略選擇上能夠從公益目的,也更貼近私部門效率要求。基於上述的理由,對於財團法人的監督呈現半政府半民間的傾向。

而自九○年代起,為避免財團法人變成逸脫法治精神的化外之組織,國際上先進國家採納「法人治理」(corporate governance),其大概理念為,強化董事會的責任、監察人的權責、出資者或股東權益的保障、增加資訊與決策的透明度與增加經營的績效。在此理念之下,必須考量財團法人雖然沒有股東,但是其基金來源多為向外勸募或受贈,同時現行財政部針對財團法人免稅標準,即按照財政部頒布《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第2條:其用於與其創設目的有關活動之支出,不低於基金之每年孳息及其他各項收入百分之六十。因此,財團法人更應該遵行「法人治理」原則,對捐助者與社會大眾負責。

20171129-新上任的財團法人榮民榮眷基金會董事長李文忠(中)召開記者會,表示明年可增加收入一億元,並做好榮民榮眷服務與照顧,右是秘書長尤志煌。(陳明仁攝)
政府有數不清的捐助財團法人,如榮民榮眷基金會就屬其一,也因為是政府捐助,其董可以選不對人重新選,選到政府要等人為止。圖為去年新上任的財團法人榮民榮眷基金會董事長、退輔會副主委李文忠(中)。(陳明仁攝)

目前財團法人的相關規範,除了少數特別類型,如醫療財團法人、私校財團法人及祭祀工業財團法人有專門的法律,其餘均依照民法總則編的規定。不可諱言,民法總則編的規定已經不符合目前社會事實的發展與需求,應該要對設計一套完整財團法人法制。因此,行政院之前曾四度向立法院提出財團法人法草案,不過,每回立法院均未認真審議,最後都功敗垂成。按理說,此次行政院再度向立法院提出財團法人法草案,應該是要給予祝福,不過,如同那同流行語「魔鬼藏在細節裡」。2017年行政院版的財團法人法草案卻藏有違反法治國精神的爭議條文。申言之,乃是針對政府捐助財團法人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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