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威志觀點:促進轉型切莫違法亂紀

2018-06-13 0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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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諸代理縣長陳金德所為,皆屬個人片面之恣意主觀意見,顯然欠缺任何法律授權依據。 陳縣長也未說明系爭變更之法定事由、法定程序,或民間組織不得受讓政府財產之法律基礎,更未見就該認定提出任何事證、調查資料,竟然在毫無權限認定下,就隨意指責救國團是「政黨附隨組織」,意指縣政府執行「沒收不當黨產」;顯然「促進轉型」將會逐漸形成掠奪私產的最佳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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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年來,台灣社會的穩定發展,繫於「民主法治」之上,而「司法正義」便是重要防線。土地所有權或有爭執,本應遵循民事救濟途徑以資解決;凡遇《土地法》涉及的所有權人之實質變動,當事人更應依據《土地登記規則》第7條「非經法院判決塗銷確定,登記機關不得為塗銷登記。」之規定辦理。尤其《更正登記法令補充規定》第7點也規定「對於登記所示之法律關係有所爭執,則應訴由司法機關審判,以資解決。」

促轉會已經掛牌運作,雖然條例違憲疑慮尚未排除,不過,若能因此還給歷史一個公道,自此朝野和解共生,不失為國家發展之良策!不過,若是放任政府機關帶頭違法亂紀,卻極有可能成為新的迫害組織。我國自栩法治國家,任何促進轉型的作為都應遵循《憲法》對人權的保障,也應遵循《行政程序法》對於政府行政行為的拘束;促進轉型才不致轉回極權、獨裁的恐怖政治!

*作者為中華人權協會副理事長、國立雲林科技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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