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進黨立委邱志偉提案修改《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條文,新增「未經查證在網路散播傳遞假新聞、假消息,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秩序者」,將會處3日以下拘留或3萬元以下罰鍰。這個「假新聞條款」,在近期已經引起社會大眾普遍的質款目的在「箝制新聞自由」,但邱志偉接受採訪時卻表示,這不是在破壞新聞自由,而是提醒不能濫用新聞自由。
修法的理由看起來十分的正當,因為「未經查證即散播或傳送假新聞、假消息」,確實可能影響響公共秩序、社會安寧。但是,為了怕民眾濫用言論自由,交由警察機關「審核」言論的正當性,除了等同將言論真實性爭議交由警察機關負起查證責任外,由於沒有任何節制的方式,一旦警察「濫權」,當事人也無法即時救濟,更別談因此衍生的「寒蟬效應」。試想,當事人基於釋字509號解釋,在沒有真實惡意的情形下所散布的言論,尚且受到憲法的保障,法院不會判決其行為違法,此法通過後,警察機關只要認定屬於「假新聞、假消息」就可以拘留三天,言論自由有受到審查及箝制的風險,卻是不容否認的。
在這個爭議事件中,許多人沒有看到的是主提案人邱志偉。他真是一個「了不起、負責」的立委。因為他還有其他「了不起、負責」的「主提案」!除了《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條文「假新聞條款」外,邱志偉還提過以下「有意思」的修正案:
一、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
提案編號是「院總第246號 委員提案第22077號」。修法重點是:將緩起訴的適用範圍,從「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擴大為「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簡單講,將三年改為五年。只改了一個字。提案理由是:司法國是會議已確定刑事訴訟案件進入法院前,將採「金字塔型」訴訟結構、大幅簡化案件審理程序,以提升刑事訴訟整體審判效能、有效節省不必要司法資源浪費,因此有必要擴大緩起訴範圍。
理由正當無比,配合司法改革,法案也只修了一個字,一般人也看不懂有什麼差別。緩起訴大概可以說是「檢察官判的緩刑」,不用關,一段時間後等於沒事、無罪、無前科。可是如果我們進一步查看法條,那些犯罪以後可以緩起訴?
1. 刑法122條賄賂罪(貪污罪)
2. 刑法221條違背意願性交罪、224條乘機性交罪、227條姦淫幼女罪等
3. 刑法第185-3條酒駕致人於死
這個修法通過的話,貪污、強姦、酒駕撞死人,通通不用關!
二、醫師法第十一條條文
提案編號是「院總第214號,委員提案第21410號」。修法重點是「允許病人委請他人向醫師領藥」。修法理由是「為使有關醫師親自診察義務之規範更臻合理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