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報載,花蓮美崙啟能中心的張姓組長,疑似長期性侵院內的身心障礙學生,受害的孩子們雖然曾經鼓起勇氣告訴啟能中心主任,但主任卻不相信她們,孩子們因為害怕被趕出去,所以只好默默隱忍。社會大眾和主管機關原本都不知悉此一事件,直到去年7月到職的吳姓女護理師鍥而不捨的蒐證,甚至本於寧可不吃這口飯,也要幫助孩子的正義感提出檢舉,才讓外界知悉此一駭人聽聞的事件。
本次事件的犯罪態樣為何?發生期間多久?有幾名學生是被害人?是否還有其他共犯?均有待檢警的後續調查才能釐清真相。但是,新聞報導中特別指出,當院生被警方詢問時,竟然有其他老師威脅,要把作證的孩子趕出去,導致院生哭著說不敢講了,直到吳姓女護理師告訴孩子:「請妳們相信我,我是在保護妳們。」之後,院生才有勇氣述說被性侵害的過程。
兒童及少年本屬弱勢,如果又是身心障礙者,更是應該加強保護的對象。這些據報導被性侵害的孩子,長期遭受的痛苦,外人或許因為無法接觸而無從得知,但同樣在院內每天上下班、執行業務的人員,難道也完全沒有發現任何異狀?也因此長期一無所知?在法律上,至少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8條規定,醫事、社工、教育、保育人員於執行職務時,知有「疑似」性侵害犯罪情事者,應立即向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性騷擾防治法」第7條亦明定,機構應防治性騷擾行為之發生,於知悉有性騷擾之情形時,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此外,「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3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76條,都同樣課予相關人員有「法定通報義務」。如果新聞報導的內容屬實,啟能中心相關人員的行為何止僅是不當而已,而是已經涉及有無違法的問題。
如果機構內部原本應該挺身而出保護身障兒少的人,都選擇冷漠以對,那麼姑且先不論對其個人行為的評價,至少國家應設計相關的保障機制,可以有效及早發現問題,避免更多的孩子成為被害人。在法律上,與此一事件直接相關者,乃係「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下稱「身權法」)第64條。依該條規定,身障福利機構的評鑑,可分為「優、甲、乙、丙、丁」五種級別,對於評鑑結果為優等及甲等者,應給予獎勵;評鑑結果為丙等或丁等者,則應由主管機關輔導其改善,而評鑑之目的當然就是為了「獎其善者,懲其劣者」(本法於69年原名為「殘障福利法」,可參照當時第23條之立法理由)。
根據本條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衛福部乃制訂「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輔導查核評鑑及獎勵辦法」(下稱「評鑑及獎勵辦法」),依評鑑及獎勵辦法第3條及第4條規定,身障福利機構的評鑑方式,共可分為兩種。第一種乃是主管機關每年至少應該辦理2次的「不預先通知查核」,第二種則是由各級主管機關和中央主管機關辦理的「定期評鑑」,時間則為地方主管機關每3年一次,中央主管機關每6年一次(中央與地方同年辦理時,地方之評鑑則停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