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投書:從台南殺警案顯示社會安全網破洞未補

2022-09-16 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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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者認為其中打造更舒適的服刑環境,讓收容人安心服刑,提高戒護人力,看似花錢,但其實可以省更多無形的成本。(phtorxp@pixabay)

筆者認為其中打造更舒適的服刑環境,讓收容人安心服刑,提高戒護人力,看似花錢,但其實可以省更多無形的成本。(phtorxp@pixabay)

從2016年3月28日發生小燈泡事件,政府一再的承諾要把社會安全網做好,但至今2022年8月又發生台南殺警案,6年了都沒有有效的政策。在監獄行刑法第1條觀之為達監獄行刑矯治處遇之目的,促使受刑人改悔向上,培養其適應社會生活之能力,特制定本法,可以看出還是延續「矯治處遇」的政策,要一個人從小到大成長過程中變壞了,再經過一連串的刑事司法體系,要把壞人變成好人,在社會事件的觀點來看是「錯誤的期待」。美國犯罪學者學者巴特拉(Bartollas,Clemens)於 1985 年提出犯罪處遇三大模式,即應報懲罰模式(Punishment Model)、矯治模式(Rehabilitation Model)與正義模式(Justice Model),並宣稱此三種模式恰似搖擺的鐘錘(The Swing of Pendulum),隨著刑事政策之思潮與時代之需求,而互相更迭交替。例如:犯罪思潮左偏,意味著矯治處遇模式之來臨,犯罪思潮右偏,則表示應報懲罰模式的來臨,而犯罪思潮居中,則強調公平正義模式(林茂榮、楊士隆,2002;林健陽,1999)如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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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犯罪學者學者巴特拉於 1985 年提出犯罪處遇三大模式,即應報懲罰模式、矯治模式與正義模式,並宣稱此三種模式恰似搖擺的鐘錘。(圖/作者提供)
美國犯罪學者學者巴特拉於 1985 年提出犯罪處遇三大模式,即應報懲罰模式、矯治模式與正義模式,並宣稱此三種模式恰似搖擺的鐘錘。(圖/作者提供)

除了監獄行刑法第1條,還在延續「矯治處遇」,是19世紀的產物,矯治處遇的產物還有第3條原則在監獄裡關,例外在監獄外也算刑期、第29、30條犯人外出及參加活動、第31條第4項犯人監外作業、第115條假釋制度等,民國35年制定完成監獄行刑法,經過76年,我們還在矯治處遇,在實證模式下運作,把收容人當成病人,監獄要負起醫療的功能,把收容人的偏差行為施以矯正治療,提倡教育刑,但查詢法務部統計資料監獄假釋出獄受刑人核准撤銷假釋原因,其中毒品和公共危險罪再犯比例較高,沒有採用110年以後的資料因為疫情,造成資料扭曲,為了因應疫情法院延後開庭、延後執行,意外紓緩了一點監獄擁擠。

故意更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再犯罪名。(圖/作者提供)
故意更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再犯罪名。(圖/作者提供)

1974 年美國學者馬丁森(Robert Martinson)發現:「除少數或獨特的案例外,矯治的努力對於再犯的降低並無顯著的成效。」而提出矯治「無效論」(Nothing Works),對於矯治的批判,認為矯治模式在理論上及實務上存在巨大缺陷,犯人不是病人,不易改變其反社會性;矯治模式根本行不通,機構的強制性及戒護管理,形成偽善;矯治處遇無法獲得實證研究的證實;矯治模式本身造成實務工作的困境。目前的矯治模式建議走向正義模式,強調刑罰以實現公平正義,使犯人罪人為其犯行付出相同代價,倡導定期刑,主張廢除假釋、縮短刑期等不定期刑制度,認為監獄是刑罰的場所而非矯治的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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