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些案件竊取物品價值低微、犯罪者狀況讓人鼻酸、往往連受害人都會表示同情與原諒,司法系統亦是如此。李艾倫說,如果被告在偵查階段就願意認罪,檢察官通常會使用緩起訴、職權不起訴,也有某些檢察官碰到心智障礙者會以「定期就醫」為緩起訴條件,被告有固定去看醫生的話就有機會得到不起訴處分──雖然如此,當弱勢無法擺脫自身困境、被迫一偷再偷,終究要面對沉重司法。
這些一偷再偷的狀況,李艾倫說,如果有前科,絕大部份檢察官會起訴或直接聲請簡易判決,這模式有點像「記點」,某案件就是檢察官第一次職權不起訴、第二次緩起訴、第三次就說不行了一定要起訴;在極少數案件裡,也有被告因為太常偷東西被「預防性羈押」,如果是無法掌控病況的心智障礙者,被羈押往往病情更惡化、更難避免他下一次偷東西。
審判過程亦是如此,如果被告在簡易庭認罪的話法官可能就火速處理、輕判拘役可易科罰金,無前科者大多可以緩刑,但如果有前科,被告就會越來越容易進去,甚至因為繳不起罰金第一次就進去:「輕判易科罰金換算可能也要幾萬,一些經濟狀況不佳的被告繳不起罰金,有些就不繳、就進去……」
一個弱勢者因偷竊進入監獄,最糟的不只有牢獄生活,還有出獄後的狀況。李艾倫說,弱勢者出獄後就揹著「竊盜前科」的標籤,不只找工作困難,也因入獄而中斷原有的社會福利與醫療、難以預防未來又因貧困或疾病再發生偷竊行為,再犯也會因為有前科在司法上更不利──更糟的是,一偷再偷的弱勢者會被標記為「治安人口」,每每發生竊盜案件就成為管區優先懷疑的對象、哪怕真的不是他們做的。
「我們確實會看到這些人不斷進入司法系統與法扶,有時候會覺得,他們偷的東西價值真的很低,但司法程序花費的資源、為補足他防禦權給他的法律扶助資源,顯然有不成比例的狀況,是否有(走司法程序)這必要?」李艾倫如此探問:「可能就跟以前唸書時老師說的一樣,這些案件到司法已是『末端』,最好的刑事政策就是社會政策,應該有相關資源協助當事人避免犯行。」
社福介入必要性:刑罰讓弱勢者難以脫離犯罪,不斷消耗司法資源
「對處境較弱勢的被告,以刑罰懲處是唯一手段嗎?是不是有更好的解決方法?」就中原大學學生顏懷情、許之瀧、張雨萱、游士懿、楊茲淩、劉子筠等(以下簡稱中原同學)進行之專題報告,爬梳2020–2022年台北、新北、士林地方法院弱勢行為人的微罪案件、以皮爾森積動差相關係數作為統計方式,顯見法院判決結果與犯罪所得、犯後態度、目的手段、身心狀況、生活經濟狀況、年齡、前科等因素均無相關,顯見法院判決不如外界想像得有穩定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