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主動加被告Line傳訊及通話?」2022年10月14日媒體報導「檢加LINE當我朋友、喊捐2千萬換緩起訴卻毀約」,其中揭露檢察官黃睦涵與被告劉某之Line訊息,請問:「對檢察官偵辦《重大食安案件》,私下聯繫被告有何看法?」當檢方高層頻作秀及各地署誌一片歌功頌德,這究竟是尋找正義,還是做出來的正義(Doing Justice)?
檢察官辦案取得個資,主動加被告Line?
實務辦案程序,檢察官可取得當事人之個資,例如:個人手機號碼、戶籍或通訊地址等。常見為偵查時詢問告訴人或被告,併記載於書類附卷,俾利書記官聯繫,但該項「個資」仍屬於檢方公務資料,並非私人可任意取得。準此,當黃檢取得被告劉某手機號碼(個資),首先請注意:「檢察官以公務理由『取得』被告個資!」延伸之嚴重問題則在於「檢察官依法(依公務理由)取得當事人個資後,私下使用?」
切入主題,檢方對承辦中之個案被告,除公務理由及依法開庭,怎可能「私下聯繫被告?」當法務部或士檢可能採用「檢察官聯繫有正當理由,係為促成緩起訴」之導向為論,或宣稱避免浪費司法資源,乃至該案已起訴,經查無檢方與被告私下謀議問題?懇請特別注意,違反檢察官倫理之行為都可粉飾,偽稱具備正當理由,人民該如何信賴自詡公平正義的檢方?當推導得出檢方違法使用當事人個資之論證,隱藏之真相為何?別說黃檢主動加被告Line「倆人私下暢談、談條件」之荒唐事,黃檢是有恃無恐或肆無忌憚?若檢方藉口辦案取得個資,其惡用對司法必然產生嚴重弊害,例如:司法黃牛、白手套要介入「喬事」有何困難?
檢方明日之星說:比我大的人決定的?
黃檢先前頻上新聞,貴為檢方明日之星,細數黃檢顯赫功績,包括醫療器材案、直升機案(含捐贈雲林科大)、出國考察報告(法國)及各種論述(人民參與審判之公訴檢察官、坦白從寬,抗拒從嚴之自白效力),2019年12月3日電台訪問迄今還掛在士林地檢官網宣導。該案爆發前,哪一則不是美譽美稱?當看到黃檢某文自寫,俗諺說「好的主任帶你上天堂。」真是一語驚醒全國。
邢泰釗賞識黃檢,一起拍攝微電影《尋找正義》由黃睦涵飾演法官,今年5月邢某更在最高檢再次宣傳,筆者先提出兩點質疑:
1.承辦檢察官私下聯繫被告,此點違反檢察官倫理,黃檢為何不知或絲毫不避嫌?
2.報導載黃檢稱:「比我大的人決定的!」看來是指當時士林檢察長朱家琦。檢察獨立算什麼?奉上諭起訴?反之,自可奉上諭不起訴?蔡清祥、邢泰釗成天講檢察獨立,儼然檢方萬年金鐘罩,膨風吹氣球搞了半天,卻被自家人「明日之星」直接戳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