邇來,部分已退之公教同仁,到台銀刷了存摺後,愕然發現官方所一再強調「十八趴第一年降為九趴,兩年半後歸零」之說,實際上是第一天(七月一日)即歸零。筆者本即狐疑、納悶,何以至此?待,幾經探究,多次試算後,其之所以立馬終結者,其來有自矣!
一、在所得替代率之框限下,月退休金不得不低頭
眾所皆知,本次年改重中之重者,即為所得替代率之陡然下降。據筆者統計,年改後第一年起,年資35年者,從92.5%降至75%,調降17.5%;年資25年者,從85%降至60%,調降25%。因此,在驟減之所得替代率框限下,法定月退休所得之上限金額,必也大幅縮水,無庸置疑!
茲以某老師選擇月退休金,退撫新制實施前(舊制)服務17年,退撫新制實施後(新制)服務16年,總年資33年為例。其第一年之法定月退休所得之上限金額為48505(本俸)×2×72%(服務33年)=69848元。其舊制之月退休金為48505×77%(重審書上第9欄月退休金比率)+930(實物代金)=38279元;其新制之月退休金為48505×2×32%(重審書上第10欄月退休金比率)=31044元。
從上項得悉,其退撫新、舊制月退休金之和為31044+38279=69323元。惟,其與第一年法定月退休所得之上限金額69848元,少525元。其差額部分,依法應由優惠存款第一年之法定利率9%之利息補足之;而該等利息525元,回推其優存本金為525×12÷9%=70000元。換言之,某老師原存於台銀之優存本金552900元,第一年即驟減為70000元;減額482900元。
二、超過法定月退休所得之上限金額部分,依序扣減之
該老師一年半後(109.1.1至109.12.31)之退休所得上限金額為48505(本俸)×2×70.5%(遞減1.5%)=68393元;惟,在剔除其優存9%利息525元後,其新、舊制年資計算所得之月退休金31044+38279=69323元,已然超過退休所得上限金額69323-68393=930元。
依「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三十九條之規定,其超過部分應循下列順序,扣減每月退休所得,至不超過其替代率上限所得金額止:
1、每月所領公保一次養老給付或一次退休金優存利息。
2、退撫新制實施前年資所計得之月退休金(含月補償金)。
3、退撫新制實施後年資所計得之月退休金。
因此,該師依前項之扣減順序,在扣減優存9%利息525元為0元(優存本金至此亦為0元)後,其仍超過之930元,依法應自第二順位退撫新制實施前(舊制)年資所計得之月退休金(含月補償金)項下扣減之;即38279-930=37349元。換言之,該師一年半後(109.1.1至109.12.31)起,優存本金即提早歸零,甚且亦自退撫新制實施前(舊制)年資所計得之月退休金(含月補償金)項下,隨所得替代率之逐年遞減而扣減930元、2386元、3841元、5296元…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