亦即,1990年代教育部在確立綜合高中政策之初,雖一再宣示其將成為未來我國高中學制主流,但卻未針對不同地區特性有所差異規劃,致使政策推動至今已然凋零不堪;如此虎頭蛇尾的行政行為模式,不但嚴重浪費教育資源,若主管機關再無積極作為,則更是嚴重侵害進入綜合高中就讀學生的受教育權。
具體而言,依據《高級中等教育法》的預設目的,綜合高中係以延後教育分流為其主要訴求,並應提供學術學程及專門學程,以輔導學生選修適性課程。但是,即使僅就教育部綜合高中資訊網(自2013年1月後即停止更新)所公告的「最新資料」顯示,2010年及2011年中,便有3所綜合高中連續兩年並未開設專門學程,而連續兩年均未開設學術學程者更多達11所。換言之,這種情況將導致學生在高二分流時,無法選擇適合自己性向的學程就讀,而與綜合高中理念名實不符。
之所以名實不符,乃係部分學校僅因綜合高中學生得在高一無條件免繳學費,故而開辦此類高中以提高學生選校誘因;更有部分公立學校則為配合既有師資結構,因而透過辦理綜合高中(而非職校)以達到保障教師工作權的內在目的。另一方面,學生選擇就讀的理由,則可能是因為綜合高中的入學成績門檻,較同校其他志願類科為低,或是學生及家長基於「綜合高中即是普通高中」之認定等現實因素使然。凡此,均已背離綜合高中強調延後教育分流,並期藉由試探、分化以促進學生適性發展的預設宗旨,自更遑論學生受教育權之保障。
掌握政策工具及教育資源的教育部,自始對於綜合高中的設置規劃,即未考量地區條件(高中學校密度)及學生需求(所欲就讀類型),致使國中畢業生即使已然性向明確,仍可能基於「選校不選科」的升學模式,而「預謀」進入心儀之高中、高職的綜合高中學程就讀,以期來年轉換類科。在學校密度較低而僅有綜合高中的偏遠地區,現行的綜合高中課程架構,更僅能使在地就近升學的學生,無論是否性向未定,均須在高一被迫接受一年的延後分化教育,或是在高二被迫選擇該校僅有的少數幾個類科之一繼續就讀。如此學制政策的規劃與實施,顯因未能以學生受教育權之保障為依歸,而有進一步檢討、改進、調整的餘地。
綜上所述,即便綜合高中被法律明定為我國高級中等教育階段的學校類型之一,也在政策推動及資源挹注上獲得諸多支持,然從綜合高中學制的實踐過程及結果觀之,卻發現其間存在諸多矛盾,而未能謹守輔導學生選修適性課程、積極促進學生適性發展的本旨,並因此形成諸多有體無魂的綜合高中。我們不禁要問,在這種虎頭蛇尾的政策規劃及推動模式下,如果學生無法從中受益,甚至已然受害;那麼,究竟誰才是真正的受益者?
*本文原刊《通識在線》,授權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