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會議今天針對監察院聲請《不當黨產處理條例》違憲釋憲案,召開公開說明會,邀請聲請人監察院與關係人行政院,以及6位鑑定學者,就司法院大法官是否應依據《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簡稱《大審法》),受理監察院之釋憲聲請,監察委員仉桂美等人強調,行憲以來司法院大法官從未就監察院行使調查權聲請釋憲提出質疑,自不宜因本件涉及黨產個案之特殊性,侵害監察權核心,踐踏權力分立制度。
大法官會議針對《黨產條例》釋憲案公開說明會,出席人員包括監察委員仉桂美委員、劉德勳,以及監察院調查官陳先成,行政院部分則由法政政委羅秉成代表,出席的見證學者部分,則有台大教授林明昕教授、台北大學陳愛娥副教授、政治大學廖元豪副教授、輔仁大學楊子慧副教授、中央研究院李建良研究員及蘇彥圖副研究員等人。
司法院意在釐清監察院是否符合釋憲要件
由於《大審法》規定,中央或地方機關於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或適用法令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得向司法院大法官聲請釋憲。但監察院在行使監察調查權時,並非《黨產條例》之狹義主管機關,本次釋憲,和監察委員行使糾正、糾舉、彈劾權,是否有直接關係,司法院大法官方面認為有疑義。因此,利用本次說明會釐清二項爭點,首先,監察院依據《大審法》聲請釋憲時,應如何適用,本件監察院釋憲聲請,究竟係該院行使何種職權?又如何適用黨產條例之規定?是否符合《大審法》第五條之受理聲請之要件,第二,本件聲請受理與否對於憲政權力分立之運作有何意涵。
針對上二項爭點,監察院代表做出以下說明。首先,行憲以來司法院大法官從未就監察院行使調查權聲請釋憲提出質疑,自不宜因本件涉及黨產個案之特殊性,侵害監察權核心,踐踏權力分立制度。
司法院大審法規定,適用法律命令發生有無牴觸憲法,就法律牴觸憲法部分原憲草設計為專屬監察院聲請權,監察院為最高監察機關,就各機關所行使之法律或命令,具有法令違憲審查權之發動權,同時,法令違憲審查權亦構成司法權核心事項,從行憲以來司法院大法官從未就監察院行使調查權聲請釋憲提出質疑。
行憲以來司法院大法官從未就監察院行使調查權聲請釋憲提出質疑
其次,監察院依據憲法第95條與96條聲請大法官釋憲案件不絕於縷,例如出版法與違警罰法是否違憲,監察院行使調查權曾經站在保障人權立場,於民國50年提出,當時司法院大法官亦未如同本案處理方式,要求釐清是否符合大審法第五條行使職權之定義。出版法部分至53年釋字105號解釋宣告違憲,違警罰法遲至19年後於民國69年釋字第166號解釋宣告違憲,司法院前院長翁岳生曾在民國61年,為文批評大法官會議對於這種明顯違憲案件,竟然經過十多年如此長久時間不予解釋,翁岳生當時所言,以今日觀之,別具特別意義。
監察院接著以現任司法院院長許宗力,於民國87年批評司法院大法官就「行使職權」之狹義看法,認為不應剝奪機關違憲審查之聲請權。當時許宗力表示,釋憲功能能否如人民期待盡情發揮,關鍵則在於聲請釋憲的管道是否暢通,以及釋憲決定的公正性與正確性是否都能普遍受到人們的信賴與接受。
監察院強調,監察院依據監察調查權聲請釋憲案例,多為歷屆司法院大法官所自豪並且為世人所稱頌,司法權不宜任意退縮,監察院聲請釋憲案件,促成釋字105號宣告出版法違憲,釋字166號促成違警罰法違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