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大法官會議,今日針對監察院《黨產條例》是否違憲聲請釋憲案,召開說明會,行政院代表、政務委員羅秉成表示,監察院聲請大法官釋憲,必須符合《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簡稱《大審法》)的法定性與關聯性要件,2010年監察院調查前檢察總長陳聰明,曾就《法院組織法》是否違憲聲請釋憲,當時大法官會議作成「不受理」決議,羅秉成強調,《黨產條例》當初之立法,係由立委發動,監察院提起釋憲之目的,係以「間接方式糾正立法院」,由於行政院針對違憲之法律移請立法院覆議,並非憲政之義務而是憲政之權力,如果監察院針對立院所有法案提出違憲聲請,憲政制度將被大大破壞。
大法官會議今天針對監察院聲請《黨產條例》是否違憲,召開說明會,聲請人監察院與關係人行政院,今天在憲政法庭上首度進行憲政攻防,羅秉成表示,《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1條,針對中央與地方機關聲請釋憲,訂有二項條件,首先,中央與地方機關提起釋憲案件,一定必須是該機關因行使職權與其他機關之職權,發生適用憲法之爭議,或適用法律與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申請釋憲,其釋憲之內容,必須與該機關之職權有法定性與關聯性。
監院聲請法院組織法釋憲 大法官會議曾駁回
羅秉成表示,大法官會議過去對於監察院聲請之釋憲案,雖然有部分受理,但也有部分作成「不受理」之決議,以大法官釋字589號解釋為例,監察院當初針對《政務人員退撫條例》之適用,就同時具備公務人員年資之監察委員,如何適用退撫條例向大法官聲請釋憲,當時大法官會議也受理監察院之釋憲聲請。
但是2010年,監察院曾就陳聰明提名之法源依據《法院組織法》,是否違憲部分聲請釋憲,當時大法官會議以監察院調查權之行使,與《法院組織法》並無關連性,做出不受理的決議。
羅秉成:調查權並非監院法定職權 提違憲釋憲聲請須和目的性
羅秉成強調,監察院調查權之行使,係監察委員之功能性權力,並非憲法所規定之監察院法定職權,即彈劾、糾舉與糾正權,因此,監察委員以行使監察調查權為由,向司法院大法官提出法令違憲的釋憲聲請,必須符合目的性,《黨產條例》當初並非行政院所提法案,監察院本次聲請釋憲目的,如果不是導向糾正,而是希望導向《黨產條例》之違憲,那麼,大法官會議在受理監察院釋憲聲請時,就必須要回歸到《大法官審理案件法》規定。
羅秉成:黨產條例聲請釋憲,牽動立法權的核心
羅秉成強調,監察院方面強調,司法院過去針對監察院行使調查權過程,針對法律適用有違憲爭議之釋憲聲請,之所以受理,主要是依據《憲法》第95、96條關於監察調查權所生之監察例外原則,但本案《黨產條例》之釋憲案,涉及到憲法賦予立法院創設法律之權力,司法院大法官就監察院所提,法律違憲之釋憲聲請門檻,牽動立法權的核心。
羅秉成強調,即便大法官會議日後對於《黨產條例》作成違憲之解釋,在憲政體制的運作上,也不會導致行政院必須就《黨產條例》,向立法院提出「覆議」的效果。
羅強調,行政院就大法官會議認定違憲之法律,移請立法院覆議並非憲政上之「義務」,而是憲政上的權力,如果監察院針對立法院創設之所有法律,向司法院大法官聲請解釋是否違憲,憲政秩序將大大破壞。